广东韶关两男子将水电厂告上法庭,称水电厂没有通知就泄洪,索赔损失59万元,此案被称为“广东泄洪索赔第一案”。记者昨日获悉,法院认定特大洪灾是不可抗力,泄洪不是水电厂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量,驳回起诉。
但此前发生在湖南的“中国泄洪索赔第一案”,法院却判水电厂负全责,“泄洪应确保沿河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法律界人士建议出台司法解释,细化《防洪法》。
2006年7月15日凌晨,受强热带风暴“碧利斯”减弱后的低压槽和西南季风的共同影响,在武江河流域普降大雨到暴雨,使武江河水猛烈上涨,为了确保城镇减少淹没,乐昌市政府防汛抗旱防风指挥部于2006年7月14日晚上11点15分通知地处乐城下游的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富湾水电厂开闸泄洪。
韶关:
未通知泄洪
冲走采砂设备
石某与邓某在韶关乐昌市经营采沙业务,他们机械设备所处位置正是在长安水电厂至富湾水电厂之间约5公里的河段上。泄洪后,7月15日上午8点多,倾泄而下的洪水瞬间将他们所有的采沙生产设备冲走。洪水过后,一片废墟,两人清点了一下,认为经济损失高达59.1万元。
事件发生后,二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今年8月5日,他们告上了法庭,此案被称为“广东泄洪索赔第一案”。在准备打官司之初,他们信心满怀,缘于此前发生在湖南的“中国泄洪索赔第一案”,原告获得了胜诉。
败诉:
特大洪灾属
不可抗力事件
两位原告留意到判决书中这样一句话,“这里的安全的外延很广,不但指注意自身的安全,还包括沿河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他们认为,富湾水电厂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开闸泄洪,无视他们的财产安全,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被告则认为,“7·15”洪水是天灾,属不可抗力事件,他们的损失与电厂无关。
日前,韶关市乐昌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开闸泄洪目的是为了减少城镇淹没,减少上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不是水电厂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量,且洪灾引发的公共危机的信息发布,并不是水电厂的职责。这次特大洪灾属不可抗力事件,泄洪行为与财产损失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水电厂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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