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判11万交强险高限赔偿
时间:2008-12-27 17:40 来源: 点击:次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被认定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其家属将肇事司机和所投保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司机赔偿1700余元。
今年5月10日下午2点,在京承高速进京方向,韩先生步入高速公路行车道内,被前方开来的一辆面包车撞倒。之后抢救无效身亡。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事故中,韩先生负主要责任,司机赵某负次要责任。
稍后,韩先生的家属将赵某和其投保的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40%的责任,索赔死亡赔偿金等12.3万余元。
庭审时赵某同意赔偿。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赵某的车上了交强险,他们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法官审理后认定,根据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韩先生自担责60%,赵某担责40%是合理的。因为赵某已经上了交强险,判决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赔偿韩先生家人11万元,剩余1700余元由司机赵某承担。
据了解,今年2月1日,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最高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11万元。这是该限额实施后,本市法院判决的首例交强险最高限额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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