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2日 泉州市中级法院
因超车车速过快,轿车和摩托车上的两拨年轻人发生口角。最终,轿车将摩托车逼得翻进沟,两条鲜活的生命凋零,4名男孩站上了被告人席(详见本报11月27日A4)。这样的结局,对双方来说,都是一场悲剧。
昨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17岁驾车少年小龙,因故意伤害被判无期;另外3名男孩分别因故意伤害罪、包庇罪领刑。
近百村民赶来旁听
4名被告人均是南安洪濑人,最大的22岁,最小的不满18岁。昨日9时许,南安法院的审判楼外,近百村民赶来旁听。站在第一被告人席上的小龙,在4人中个头最小,脸上稚气未脱。在法官宣读判决书时,他几次回过头,在旁听席上搜寻亲人,找到熟悉的面孔后,他不时冲对方微微一笑。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29日晚,小龙无证驾驶租来的轿车,载着小景、小荣、小伟等人,行驶在洪濑镇洪濑街沿东大路上。此时,小黄也开着摩托车送小可等3个朋友回家。在坝田村路时,轿车超过摩托车,因车速较快,引来小可等人叫骂。半路,小景、小荣下车解手,又见摩托车经过,便捡起石块扔向摩托车。当车行至谯琉村赤土埕三岔路口时,摩托车又出现在前方,小龙立即加速赶上对方,并数次打方向盘,逼对方停车。在轿车的逼迫下,摩托车冲出路面,前轮撞上水沟壁,又撞上路边一铁屋,造成两死一伤的惨祸。
次日晚,小龙等人串供,并商定由小荣、小伟出面承担责任,谎称是小伟驾车。但因小伟无驾照,小伟的哥哥小彬便向警方做了虚假供述。
法院判赔25万
庭审期间,小龙及小荣的律师提出,本案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以及被害人有过错,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但法院认为,小龙等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共同故意,且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受伤有因果关系,本案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诱因,但并不存在过错。法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虽小龙、小荣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但在共同犯罪中,小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从重处罚。小龙、小景、小荣亲属预交部分赔偿款,法院视其有一定悔罪表现,但小龙是主犯,且罪行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其余二人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而鉴于小彬的亲属自愿补偿两名死者的家属各4万元,法院视为其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
最后,法院对小龙、小景、小荣三人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10年、6年的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25万多元;以包庇罪,判处小彬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死者家属认为法院对小彬的量刑过轻,称考虑向检方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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