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掉入无井盖污水井死亡 居委会被判赔偿
时间:2008-12-15 17:51 来源: 点击:次
广东东莞一名8岁的小孩外出玩耍时不慎掉入一个没有井盖的污水井中,导致死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后认为,小孩的父母怠于行使监护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而对井盖有管理职责的居委会有明显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万余元。
2007年11月6日下午,8岁的杨某放学回家后,出去跟同学玩耍。杨某与同学在东莞市长安镇某工厂门口玩游戏时,不慎掉入一个没有井盖的排污水渠检查井中。经迅速打捞,杨某在一个小时以后被捞出,但抢救无效死亡。
杨某的父母将事故发生地长安镇沙头居委会告上法庭,请求判其对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的父母怠于行使其法定监护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和直接原因,沙头居委会对排水渠井盖的管理不善仅是发生事故的客观因素之一,因此酌定沙头居委会承担30%的责任,而杨某的父母应承担70%的责任。
杨某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莞中院。东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污水渠检查井所在路段井盖偷盗情况严重,沙头居委会作为该路段管理人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巡查制度,且在一年之中购买了大量井盖进行维护修缮,但其未能提供事发当日的巡查记录,不能证明当日有专人对事发地点进行了巡查及维护,也不能证明对杨某坠井死亡事故没有过错,因此推定沙头居委会对杨某不慎跌入排污暗渠导致死亡的损害结果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考虑到杨某的父母中年丧子,且生活非常困难,遂终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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