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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扒开父亲和继母坟墓成被告
时间:2008-12-15 17:30 来源: 点击:

  妻子死后,老汉续弦。第二任妻子过世后,和老汉合葬在一起,但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儿子张桐(化名)却擅自挖开坟墓,将父亲的尸体挖走火化,和母亲合葬。结果,张桐被继母所生的4个妹妹告到法院,要求恢复坟墓原状,并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

  老汉到底该和哪个妻子合葬?作为此案代理律师,赵万军将这起名誉权官司进行了详细解释。

  【案情】俩妻子的孩子争抢父亲尸骨

  周口市太康县的张琴(化名)四姐妹和大哥张桐是同父异母的兄妹,他们的父亲张老汉,早在1954年10月就过世了。据介绍,张老汉生前娶了两位妻子,张桐是他和第一任妻子李氏所生。李氏去世后,张老汉续弦娶了妻子刘氏,又生育了张琴等4个女儿。

  2000年12月,刘氏过世后,经村干部主持调解,刘氏和张老汉合葬在一起。刘氏的遗产由张桐继承,安葬费则由刘氏的4个女儿承担。

  2007年3月20日(农历二月初二),张桐为了让母亲和父亲合葬,就带人把父亲的尸骨从坟墓中挖走火化。据张琴姐妹说,张桐的做法,导致母亲刘氏的棺材在太阳下暴晒了一个月之久。“掘墓盗尸体,严重损害了我们和父母的名誉权。”张琴四姐妹将张桐起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张桐停止侵害,恢复坟墓原状,并通过媒体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

  【判决】抢父亲尸骨输了官司

  “张某是我的父亲,我带着儿子将他的尸骨挖走是正当行为,没有损害她们的合法权益,也没有给她们造成任何伤害。”法庭上,张桐辩称。

  2007年10月,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张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判决张桐将坟墓恢复原状,适当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判决下发后,张琴四姐妹和张桐都提起了上诉,今年8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张琴姐妹要求,恢复父母合葬状态,同时2000元精神抚慰金太少。

  据了解,12月30日,本案将再次开庭。

  【说法】擅自扒坟有损社会公德

  “中国作为崇尚忠孝仁义的礼仪之邦,先人坟墓被扒开,尸骨被抢,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奇耻大辱,此种行为从古到今都是大罪。”律师赵万军说,《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可以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本案中,因为双方是同父异母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作刑事犯罪处理。

  赵万军解释,从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张琴四姐妹的母亲刘氏去世后,和张老汉合葬一起多年,张桐等人在没有征求张琴姐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扒坟移尸将张老汉的尸骨取走火化,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并且,将刘氏的棺材暴露在外,有违社会风俗,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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