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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教师被审讯期间猝死 涉案民警被公诉
时间:2008-11-22 17:48 来源: 点击:

 

  2008年7月16日,王惠文在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被该院保卫科以涉嫌盗窃抓获后扭送至白银公司公安处。当月23日,王惠文的家属接到通知后赶到白银公司公安处,被告知王惠文因盗窃被该处刑事拘留,在审讯期间突然出现身体不适,办案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后进行现场抢救,随后又送往医院抢救,但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涉案民警“肉刑”逼取口供

  被提起公诉的民警杨宏兵今年45岁,系白银公司公安处刑侦科侦查员、探长。2008年8月12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刑事拘留,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08年7月16日下午1时许,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保卫科以王惠文有盗窃嫌疑将其移交白银公司公安处审查。7月16日至7月23日,杨宏兵等人将王惠文手脚卡铐在审讯椅上连续轮番审讯,逼取口供。7月23日凌晨3时30分许,王惠文死于审讯室,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尸体检验证实,王惠文系肺、心疾病猝死,体表损伤与死亡没有直接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宏兵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对犯罪嫌疑人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显示,王惠文7月16日下午1时许被移送到白银公司公安处,7月18日晚至19日早晨这一段时间被办案人员押解到其会宁的家中搜查赃物后又带回了审讯室,除去上述时间段直至王惠文死亡的这7天内,除了上厕所他一直被卡铐在审讯椅上,接受连续轮番审讯,根本无法正常休息,吃饭也是办案人员吃饭的时候给他半个饼子或一个包子。刑事拘留后他本应被羁押在看守所,但他却一直被卡铐在白银公司公安处审讯室的审讯椅上。

  被告辩护人:被告应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杨宏兵的辩护人认为,王惠文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与杨宏兵没有直接关系,杨宏兵应该免于刑事处罚。首先,办案人员在王惠文家中搜查盗窃证据时搜出了王惠文曾患有肺结核病史的病历,说明王惠文有肺结核病史。其次,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也证实,王惠文系肺、心疾病猝死。同时,证人证言也证明,王惠文当时只是说身体不舒服,要趴一会,并没有出现强烈反应,等到发现时已经发病,杨宏兵也积极采取了救治措施。尸检报告证明,王惠文的死亡原因可排除外界暴力直接打击所致,死者体表损伤明显轻微,不足以致死。因此,杨宏兵采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与其死亡原因没有直接关系,不应为其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只应为其采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时导致王惠文轻微伤的行为负责,而这一行为明显轻微,应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杨宏兵的辩护人还认为,杨宏兵在王惠文被刑事拘留后并没有移送到看守所是受客观原因所限制,办案人员从王惠文家中搜出涉嫌盗窃的证物,证明王惠文有犯罪事实。由于白银看守所因故拆除重建,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白银公司公安处的羁押人员应当送景泰县看守所羁押,景泰县看守所距白银市区90多公里,但该案又需将犯罪嫌疑人王惠文带回其会宁县家中搜查,而会宁距白银市200多公里,杨宏兵为了押解安全和便于搜查才没有将王惠文及时送往看守所羁押,主观上是从工作角度出发,也充分体现了其对工作的高度责任心,而犯罪嫌疑人王惠文的不配合、不认罪,也是致使侦破工作缓慢的一个原因。因此,被告杨宏兵的行为是因为客观情况所需施行的,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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