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在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举办的拍卖会上拍到的25件文物中,有17件均为赝品,德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德翰置业)告上法院,索赔5800余万元。昨天下午,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德翰置业诉称,今年6月7日,公司在中贸圣佳举办的“2008春季艺术品拍卖会”上,竞投购得25件拍卖品,包括清代的“掐丝珐琅双蝠耳香炉”、乾隆帝的“行书五言联”和慈禧的“祝寿图”。上述拍品成交价从3.8万元到3300万元不等,共计4897.3万元,公司为此支付的酬金为521万余元。然而,这些拍品后经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鉴定,其中有17件为赝品。
德翰置业认为,在拍卖出现赝品后,被告应依据法律规定,返还原告所支付的价款及酬金,但被告至今尚未返还上述款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庭上,中贸圣佳不同意德翰置业的诉讼请求,称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全部驳回。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一如何理解赝品的概念
德翰置业称,中贸圣佳曾给每一件拍品都出具了证书,对拍品的名称、年代及作者进行了描述。但涉案的17件拍品经过鉴定,均与证书不符。如“铜胎掐丝珐琅耳尊”的证书标注为清代,鉴定后为“现代仿古工艺品”。
德翰置业认为,拍品品质与证书不符,或者价值低于图录说明价值的,即为赝品。
但中贸圣佳的代理人对此不认可。他认为,赝品应描述为类似鉴定报告中的“现代仿古工艺品”和“伪造品”,但如果清代的拍品被鉴定为民国,就不能定义为赝品,因为民国的物品同样具有文物价值和经济价值。
■庭审焦点二鉴定报告是否权威
对于德翰置业委托的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等鉴定机构,中贸圣佳认为,这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资格和权威性有待法院确认。其代理人称,某些鉴定机构的“科技鉴定方法”与文物艺术品通行的鉴定方法全然不同,有些鉴定意见表述还存在用语前后矛盾的现象。
对此,德翰置业的代理人反驳称,被告代理人逻辑上有矛盾,因为被告在提交证据时,引用了对他们有利的鉴定报告,这与他们不认可鉴定机构的权威性相左。
■庭审焦点三是否适用《拍卖法》的免责条款
昨天,中贸圣佳提出的最重要的辩解理由是,公司在举办拍卖会前,已通过多种方式做出了其对拍卖品的真伪和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声明。按照《拍卖法》第六十一条关于“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德翰置业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依据。
对此,德翰置业的代理人指出,中贸圣佳并没有在拍卖前宣读相关免责声明,也没有让原告在拍卖笔录上签字,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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