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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捡猪养了9个月被判无条件返还
时间:2008-10-25 17:30 来源: 点击:

  顺义农民高某家的母猪丢失9个月后,被发现圈养在邻村程某家。因程某得不到补偿就不还猪,高某将其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程某应无条件返还母猪。

  去年4月,高某喂养的一头母猪丢失。今年1月,高某发现丢失的母猪被邻村程某拾得,并圈养在家中,高某当即要求程某返还母猪。程某提出,母猪是主动跟随他回家的,且自己饲养了近一年,高某应该支付相应费用。高某不同意,先是报警处理,经派出所调解也没有结果。高某于是将程某起诉到法院。

  市二中院认为,拾得遗失物应返还失主,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程某拾得母猪后没及时查找并通知失主领取,也没将母猪送交有关部门。他的行为已构成侵占,应将母猪返还高某,且无权索要饲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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