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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缴管理费被物管告上法庭
时间:2008-10-23 18:30 来源: 点击:

  因对物业公司服务极其不满,业主纷纷拒绝交纳物管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佛山恒骏物业状告顺德大良祥景雅居廖祖鑫等几名业主一案,在顺德法院大良法庭正式开审。双方就原告是否尽到服务义务、被告是否要补缴全额物管费等问题展开争辩,法官未当庭判决。

  现场:

  业主当庭罗列物管“数宗罪”

  昨日上午9时10分,顺德法院大良法庭第4审判厅正式开庭。原告的代理律师与被告的几名业主均到庭。有意思的是,其中一名年龄较大的被告业主,竟背着年幼的孙儿出庭。

  已正式撤出祥景雅居管理的原告恒骏物业诉称,被告业主无故欠交物业管理费,要求全额补交物管费,另外加交相应滞纳金。其中,洪先生一家从2005年12月—2008年7月,欠交物管费2017.92元,另加1014.26元滞纳金,一共需向原告补交3032.18元。

  但被告辩称“事出有因”:因为2005年下半年,洪先生家曾遭遇入室抢劫,电视机等贵重物品被盗,至今未能追回。洪先生认为,家中遭贼,与物业公司所请保安不尽职有关,因此在未得到物业公司一个妥善答复的前提下,他们才决定停交物管费。

  被告业主当庭罗列出物管公司的“数宗罪”。被告代表廖祖鑫认为,保安脱岗现象严重,是导致小区频频失窃的直接原因。廖祖鑫还举证称,2005年7月,自己停放在小区门卫室旁边的摩托车被盗,后经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失责,赔偿了廖祖鑫相应损失。另外,廖祖鑫指出物业公司违反了《小区管理公约》有关规定,没有及时对小区内一些公共设施进行维护,比如说天台铁门、路灯坏了没人修,公共用水渗漏几月无人理等。同时,2008年8月31日,在没有交接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单方面撤出小区管理,导致小区一度出现无人管理状况。而且,物业公司曾长期侵犯业主权益,比如长期非法占用5至9楼天台搭建大型广告牌用于出租,所得利益不知去向,该行为破坏了天台,造成多家业主家漏水。物业公司还曾在未经超过2/3业主同意,就擅自将小区道路改成收费停车位,以牟取利益。

  其他被告业主还补充,物业公司涉嫌贪污每月8元/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曾经擅自提高物管费用等等。

  焦点:

  物管费是否该全数补交

  整个庭审一直持续到上午11时半,双方辩论焦点聚集在“物管费是否该全数补交”,延伸为“物管是否有尽到管理义务”与“业主是否应视物管质量打折补交部分物管费”两个问题。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有3名被告业主同意与作出“让步”的原告达成调解,答应补交所欠物管费,但不用交纳滞纳金等其他费用。

  但廖祖鑫与其他几名业主拒绝了调解,坚称“没有得到合格的物管服务,也不会补交全额的物管费”。

  上午11时45分,法官并未作出宣判便宣布休庭。庭后,廖祖鑫等人表示,即使此次官司输了,也不会就此罢休,一定会继续上诉,讨回自己的权益。“该交的我们会交,但不该交的一分也不会交。”

  廖祖鑫还表示,祥景雅居159名业主,“至少有70多名不同程度地欠交物管费,大都是为了表达自己对物业公司的不满,我们将联合起来对物业公司提出起诉。”

  律师:

  保留物管违约证据方能有效维权

  顺德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认为,此案应先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为业主提供保质保量的服务,那么其行为就可被视为违约在先。如果物业公司违约在先,业主就可行使抗辩权,业主可以拒交或免交物业费。

  此案的关键之处在于,业主能否找到物业公司违约在先的证据,只有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业主的抗辩权才能得到支持。此外,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外观竖立广告牌,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与业主进行协商,而且业主可以获得广告收入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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