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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助妻实施安乐死案被判故意杀人罪获轻判
时间:2008-10-22 18:05 来源: 点击:

  ◇一审宣判

  犯故意杀人罪成立

  昨日上午9时,大冶市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座无虚席。上月公开审理的“助妻安乐死”一案即将一审宣判。程鹏才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是一审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焦点。

  大冶市人民法院认为:生命权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程鹏才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程鹏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

  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程鹏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我对不起妻子”,程鹏才在一审宣判后,低着头说,他对法院的判决没有异议。

  ◇法官释疑

  为何判处程鹏才缓刑?

  大冶市人民法院认为,程鹏才应妻子柯珍英的要求帮助她完成自杀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情形,可从轻处罚。程鹏才在妻子患病后,长期照顾、料理她的饮食起居,并外出打工挣钱为妻子治病,尽到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程鹏才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程鹏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取得了妻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程鹏才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该案审判长、大冶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柯宏建说,该院在审判该案时,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所谓法律效果,即让程鹏才的故意杀人行为(虽然情节较轻)受到法律惩处。所谓社会效果,是基于程鹏才尽了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的亲属已经原谅他、程鹏才的3个孩子不能失去母爱后又失去父爱等方面考虑。

  ◇各方反应

  受害人亲属: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

  昨日上午,在一审宣判后,柯珍英的大哥柯有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妹妹非正常死亡,令他和家人非常痛心,但他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妹夫程鹏才。

  柯有生说,当初他到大冶市保安镇派出所报案,只是想让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真相。他对法院判决结果比较满意。妹夫程鹏才照顾瘫痪妹妹多年,在当今社会是非常难得的。妹妹生前留下了3个孩子,他希望妹夫在未来的日子里,让他们好好生活。

  程鹏才的女儿和小儿子一直坐在审判大厅外的水泥地上,眼噙泪水。面对记者的提问,程鹏才的小儿子把头深深地埋在双腿间,一言不发。

  法律人士:社会救助制度需要完善

  昨日,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博认为,大冶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法治精神。在一些人的传统观念中,杀人就要偿命,或者说要处以重刑。实际上,具体量刑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情节、危害程度等方面不同而定。

  杜博说,“助妻安乐死”一案应引起两个方面的思考:一是当前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完善,像柯珍英这样的重病人,大多依赖家庭成员扶助,这让有的家庭成员“绝望”;二是当前不少人对“安乐死”或者其他犯罪行为认识不清。他希望社会救助制度尽快完善,人们法律认知水平普遍提高,诸如“助妻安乐死”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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