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4年夏天,喻胜、苏泊羽、邱果三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石桥铺办假证牟利。同年6、7月间,三人承接了“四川人”(另案处理)提出办理500张银行卡的“业务”,双方约定“制卡费”为人民币10万元,三人先后收取了对方给付的“制卡费”2万余元。随后,喻胜、苏泊羽、邱果到网吧找人拍摄登记照,再找他人制作假居民身份证,并持假居民身份证到某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了一批银行借记卡。
银行卡办好后,2004年7月14日晚,“四川人”将用银行借记卡在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上“存假币、取真币”的作案方法告诉了喻胜、苏泊羽、邱果三人,并给了他们数十万元假币、一顶假发。
7月15日凌晨,喻胜、苏泊羽、邱果先后在自助银行ATM机共存入假币122300元,取走86200元真币,后各分得赃款25000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随后,三人将剩余的假币和银行借记卡烧毁。案发第二天,银行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喻胜、苏泊羽、邱果受他人所托而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三被告人还持骗领的借记卡,采取“存假币、取真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新华网重庆10月11日电 (记者朱薇) 用12万余元假钞在ATM机上换取出8万多元的真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三被告人喻胜、苏泊羽、邱果犯伪造居民身份证、诈骗罪,分别被判处5年-7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处3万-3.5万元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4年夏天,喻胜、苏泊羽、邱果三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石桥铺办假证牟利。同年6、7月间,三人承接了“四川人”(另案处理)提出办理500张银行卡的“业务”,双方约定“制卡费”为人民币10万元,三人先后收取了对方给付的“制卡费”2万余元。随后,喻胜、苏泊羽、邱果到网吧找人拍摄登记照,再找他人制作假居民身份证,并持假居民身份证到某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了一批银行借记卡。
银行卡办好后,2004年7月14日晚,“四川人”将用银行借记卡在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上“存假币、取真币”的作案方法告诉了喻胜、苏泊羽、邱果三人,并给了他们数十万元假币、一顶假发。
7月15日凌晨,喻胜、苏泊羽、邱果先后在自助银行ATM机共存入假币122300元,取走86200元真币,后各分得赃款25000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随后,三人将剩余的假币和银行借记卡烧毁。案发第二天,银行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喻胜、苏泊羽、邱果受他人所托而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三被告人还持骗领的借记卡,采取“存假币、取真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上一篇:储户2.4万元存款被冒领 法院判银行担责七成
- 下一篇:杀人犯潜逃10年后被捕获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