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庭审案例>
天津一拍卖行董事长行贿120多万元被判刑
时间:2008-09-04 18:10 来源: 点击:

新华网沈阳9月3日电(记者范春生)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志君在代理破产案件时,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向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及政府人员多次行贿,行贿数额达120多万元。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姜志君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据悉,今年38岁的姜志君有多个头衔,还是天津南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新生清算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法院在对其判刑的同时,认定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新生清算事务所均构成了单位行贿罪,各处罚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志君在2003年至2007年间,为使其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经理张旭,在代理天津宏商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天津亿利达毛纺织厂破产案等6起破产案件的过程中,以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新生清算事务所的名义,分别向多名法官及天津市红桥区政府法制办原主任陈铁军行贿,行贿数额共计120多万元。其中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孙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就达6次、总金额91万元。

就这样,姜志君获得了关照和便利,如愿在代理清算、拍卖破产企业资产中获取清算费用和拍卖佣金,非法获利总额达700多万元。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去年在查办当地两名银行主管去天津“炒地皮”事件时,发现了姜志君大肆行贿的线索,后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又负责起姜志君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姜志君被一审从轻处罚。在另案处理时,大洼县法院认定张旭系从犯,且属自首及愿意认罪,也构成单位行贿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此案涉及的700多万元获利赃款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姜志君、张旭均服判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