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庭审案例>
北京首例“乙肝歧视”胜诉案遭遇执行难
时间:2008-09-04 17:09 来源: 点击:

因患有乙肝小三阳而被公司拒绝录用 起诉对方获赔1.9万元 但被告拒绝履行义务

首例乙肝歧视案原告申请强执

因患有乙肝小三阳而被单位拒绝录用后,高先生起诉对方打赢北京首例乙肝歧视案。

记者上午获悉,因被告拒绝履行,高先生向朝阳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高先生原为上海一家公司的工程师。2007年4月,他接到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位部门经理的电话,征询他是否愿意到该公司工作。考虑到老家在东北,北京距离老家更近,高先生同意了。

通过笔试后,该公司工作人员通知高先生体检。于是,高先生从上海的原单位辞职。

当年6月1日,高先生拿到体检结果,上面显示:乙肝小三阳。此后,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拒绝与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让其“回去等消息”。此后再无音信,高先生此后失业6个半月才找到新工作。

为此,高先生将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向他赔礼道歉,赔偿其因受就业歧视而遭受的经济损失2.9万余元(从2007年5月11日至同年11月26日,按每月4500元计算,计算6个半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在体检前进行沟通的情况,原告其间有理由相信被告将录用自己。因此,在被告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拒绝录用原告的情况下,原告自原单位离职至其再次就业前的经济损失,是信赖利益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关于赔偿的标准,应以原告离职前的平均月工资乘以失业时间6个半月。被告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原告,无疑会导致原告为此遭受巨大心理压力,承受相应的精神痛苦,故被告应酌情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向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据悉,在本市的“乙肝歧视案”中,求职者一方最终胜诉的在本市尚属首例,该案判例效应极大,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问题具有积极深远的影响。

判决作出后,高先生和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因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高先生只好向朝阳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