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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娟诉宋祖德名誉侵权案开庭
时间:2008-09-01 17:31 来源: 点击:
本报讯 (记者 陈球 实习生 颜安)在博客上发文抨击别人,究竟是侮辱诽谤还是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昨日,杨丽娟控诉宋祖德名誉侵权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这一控诉起因于宋祖德3篇公开发表的文章,他于2007年3月29日至2008年3月11日间,以《刘德华的粉丝杨丽娟,别再出来丢脸了!》、《揭露刘德华粉丝杨某之父死因真相》、《强烈呼吁兰州公安拒绝给刘德华粉丝杨某签证》为题撰写了3篇文章,发表在3家网站博客上。原告认为,这9篇博客文章语言低俗,对被告人杨丽娟、其母陶菊英以及杨已故父亲杨勤冀谩骂,且网络浏览量巨大,严重损害了他们一家三口的名誉,构成了侮辱和诽谤。原告人的代理律师李律师要求被告人宋祖德删除博客、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于其博客上发表至少500字的道歉声明并保留至少两年。

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首先对原告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在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显示,全中国与“杨丽娟”同名同姓者有将近28980人,因此必须首先核对原告的身份正是宋祖德在博客上所描述的、各大媒体上所报道的“杨丽娟”。在获得肯定之后,法官允许原告当庭用电脑连接互联网,在宋祖德的3个博客上把作为证物的9篇文章找出来,以作取证。但3个博客上的9篇文章已被删除,而之前打印出来的博客原文又由于未事先公证而不具有法定证物的资格。

当被告律师应法官的要求当庭打开被告人的个人主页时,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宋的个人网站被黑客侵袭窜改,屏幕显示“我也来了……搞的就是你……”。以“语不惊人死不休”出名的宋祖德这回也被人“恶搞”了一把。

在法庭辩论阶段,李律师认为被告人所作的3篇文章,格调低下,对原告的名誉及精神造成了损害,使当事人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李律师还指出,被告人的文章导致了社会对原告人评价度的降低,间接影响了他们的经济权益。

被告人律师承认,宋祖德确实曾对杨丽娟事件作出过评论,并且可能不止3篇博客文章,但由于被告本人行文随兴,也经常删除自己的博客文章,并不能回忆起文章的具体内容。被告人律师认为,原告所指的3篇文章,内中词语并非贬毁,文章的目的也只是在道德层面上进行批评和谴责,并不构成对原告人杨丽娟及其母亲陶菊英的名誉侵害,而只是被告人评论他人不道德行为的一种权利表现。

休庭后,李律师表示,目前杨丽娟和她的母亲陶菊英的生活状况和之前无异,在甘肃兰州的家中待业。她非常同情杨家,如果在广州法院不能胜诉,她将把案子提交到兰州法院继续起诉。

目前该案尚待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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