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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将工商局告上法庭 局长出庭应诉
时间:2008-08-13 18:01 来源: 点击:
本报记者 魏柳菁 实习生 颜小彬

  本报讯 公司股权被转让,还在工商局做了变更登记,两名股东却不知情,为此将登记机关告上法庭。昨天上午8时许,泉州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审被告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许瑞察出庭应诉。据介绍,这是推行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制度以来,全省首例工商系统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出庭应诉案。因此,该案备受关注,省、市相关单位领导、人大代表参加了昨天的庭审,泉州市工商局也组织各县(区、市)工商局局长旁听。

  林贞某和张金某均是泉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去年10月,两人以泉州市工商局为被告,将公司及10名新旧股东列为第三人,起诉至丰泽区法院。

  两人诉称,2007年9月,俩原告偶然发现公司股东发生变更,而自己毫不知情。经查档发现,去年7月份,公司其他股东伪造《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将原股东蔡瑞某等9人的股权转让给连某,并向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同月,工商局做出核准登记。原告认为,工商局未履行应有的审查注意义务,予以核准登记,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核准变更登记的行为。

  今年6月,一审判决后,第三人不服,提出上诉。由于案情复杂,二审法院将择期宣判。

  当日庭审后,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许瑞察局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家企业向工商局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符合国家登记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场予以登记。因此,登记机关依法只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就应予以登记。

  对于判决结果,许局长的态度很明确:“我们会从尊重法律的角度出发,如果法院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我们会依法履行法院做出的裁决;如果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我们同样会责令相关当事人做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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