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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祥云县建设局收回公交公司经营权被起诉
时间:2008-08-08 18:42 来源: 点击:
4年前,祥云县市内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取得了祥云县城市公交车20年的特许经营权。但今年5月,其主管部门祥云县规划建设局突然一纸通知收回了其特许经营权,并将其名下42辆公交车转交给另一家公司托管。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一怒之下将规划建设局告上法庭:凭什么要收回我的特许经营权?日前,此案在祥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调查结束后,欲对该案所涉及的行政赔偿部分进行当庭调解,但被规划建设局拒绝,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事发突然 20年特许经营权说撤就撤

  祥云县市内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是1999年祥云县政府第一批招商引资进入的民营企业。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50万元,经营祥云县市内公共车营运。2004年8月1日,该公司与其主管单位祥云县规划建设局签订了《祥云县城市公交车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限为20年。

  此后4年,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公交车由13辆发展到了42辆,经营祥云县城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11条公交线路。

  一切看似顺利,但今年1月19日,祥云县规划建设局突然发出通知,终止祥云县市内公共汽车公司的城市公交车特许经营权,并将其公司的42辆车交大理交通运输集团托管。4月19日,祥云县规划建设局又撤销了这个通知。5月9日,祥云县规划建设局再次发出通知,再次终止祥云县市内公共汽车公司的城市公交车特许经营权。

  原来20年的特许经营权突然没了,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主管单位——祥云县规划建设局告上了法庭。

  法庭辩论 终止特许经营权有理有据

  规划建设局终止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是否合法?成为双方庭上辩论的焦点。

  祥云县规划建设局称:公共汽车公司违反双方于2004年8月1日签订的《祥云县城市公交车特许经营协议》,擅自将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置: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曾将其所有的一幢房屋以40万元人民币卖出,又将其一块面积为1203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为459.8万元。

  祥云县规划建设局还提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负债累累。其中,祥云县地方税务局查明,该公司欠缴2002年10月至2006年6月的应纳税款75507.12元,限于2008年1月31日前缴纳,但该公司至今拖欠。祥云县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核实后查明,该公司拖欠200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及滞纳金合计766674元。

  规划建设局以两个管理办法作为收回特许经营权合法的依据——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获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擅自将所有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规划建设局说,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也有此规定。另外,《云南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授权人因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用事业正常管理和发展的,授权主体可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因此,规划建设局认为自己终止协议的行为是合法的。 各执一词 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并道歉

  对于规划建设局提出的说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3点进行了反驳。

  首先是土地和房产的处置。公司成立之初的批文上就已明确公司投资的是购置车辆,而经营场地是租用。协议中确实提出了“擅自将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但公司不是“擅自”处置土地,而是因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结果。况且也没有处置所有财产,机动车的产权仍在公司。

  其次,公司截至2008年1月都在交纳税款,共计4万余元。但在今年1月10日被终止合法正常经营活动,导致税款余额未交。因此,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认为是规划建设局严重干扰了它的正常经营活动,应对此负责。

  对于拖欠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及滞纳金合计766674元的说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认为是有关部门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已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来确认收费的合法与否,该案大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

  因此,公交公司在诉讼请求中提到,要求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归还原有的42辆公交车,并按每天16800元计算,承担2008年1月19日终止经营活动以来造成的损失。同时,还要求规划建设局赔礼道歉。

  法庭调查结束后,欲对该案所涉及的行政赔偿部分进行当庭调解,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记者 秦蒙琳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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