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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丧父状告继母讨吊唁权续:法院开庭审理
时间:2008-08-08 18:16 来源: 点击:
15年前,丧偶的陈尧光与邻居方永玉再婚。今年3月7日晚11时许,陈尧光突然倒在自家厕所里,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确认死亡。因没有陈尧光儿子陈远志的电话,方永玉委托儿子裴光华通过邻居找到陈远志工作的单位,在物管处给陈远志留了字条。3月9日下午,接到通知的陈远志才赶过来,而陈尧光已于当日上午火化。陈远志认为,在他未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前将其遗体火化,方永玉和裴光华侵犯了他的吊唁权(本报曾做报道)。昨日上午9时,全国首例“吊唁权”案在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侵犯了我的吊唁权

法庭上,陈远志证明了自己与死者陈尧光的养父子关系,享有瞻仰死者遗容的权利。接着,他又向法庭呈交了裴光华等人留下的报丧字条,并请来同事作证,如果那天不加班,他甚至连父亲的死讯都不晓得什么时候才能知道。

陈远志的代理律师罗余高认为,在裴光华等人留给物管处的字条上,未留下联系方式。罗余高认为这是裴光华等人考虑欠妥造成的,“如果物管公司通知不到,连给裴光华等人回复的办法都没有。”

罗余高说,火化证上的死亡时间为3月8日,而火化时间为3月9日,在陈远志未在场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就对遗体进行了处理,已经构成侵权,无论被告是主观还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都给陈远志的心理造成了伤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已经尽到通知义务

据裴光华称,2003年陈远志和陈尧光曾因财产问题发生过争执,此后双方往来较少,“陈远志这几年都没来看过父亲,也没有给我们留下他的电话和住址,(我们)只好在他工作单位的物管处留下字条。”随后,几个邻居作为证人也出庭证实了这一点。裴光华说,陈尧光是3月7日晚11时去世的,根据民间“假三天”的殡仪习俗,就于3月9日进行火化。

裴光华的代理律师徐茂辉认为,殡葬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遗体摆放不能超过5天,在第3天火化符合法律规定。陈远志多年来未照顾父亲和留下联系方式,导致其未能及时接到父亲去世的通知,并且裴光华等人已经尽到了通知的义务。因此,他们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午11时许,庭审结束,择日宣判。昨日下午,陈远志的女婿告诉记者,他们最低要求就是让裴家人当面道歉。

成都商报 本报记者 袁勇 实习生 廖云路 实习记者 王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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