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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价11万钻戒被判10年 多方认为量刑过重
时间:2008-07-29 17:16 来源: 点击:
出于贪念,一次伸手,前程尽毁。近日北京一基层法院审理的韩宝强盗窃案就遵循这样一个简单而又无情的逻辑。

新闻事件

“顺走”钻戒被判10年

韩宝强出生于1986年,山东省安丘市人,被捕前在北京美克美家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检方的指控,今年3月15日10时许,韩宝强在给居住在陶然亭路某小区的秦某家送家具时,趁秦某不备,盗窃卧室写字台上的铂金镶钻石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500元),韩宝强当天就被查获归案。

秦某在证言中称,美克美家共来了5名工人送家具,有3人进了她的主卧室。工人走后,她发现主卧室写字台上少了一枚铂金镶钻石戒指。被盗戒指为卡地亚牌,是她在2005年花80多万元台币在台湾买的。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宝强犯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庭后追访一

失主希望从轻处罚

“虽然我不是有钱人,但是,我要是知道他要被判1年以上,或许我就不会找回这戒指了,我宁愿换回这个年轻人的前程。”失主秦某在得知韩宝强可能会被判处重刑时,表示原谅韩宝强。

秦某夫妇给法院写了《建议书》,《建议书》中称:“虽然韩宝强触犯了法律,但终究因为年少无知,一时糊涂,应当给予他改过的机会。我们觉得韩宝强与其他的盗窃犯还是有所不同,他不是专门来偷东西的,而是在干活时贪小便宜,顺手牵羊。如果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罪,我们则可以对韩宝强表示原谅,并希望法庭对他从宽或免除处罚。”

此外,在开庭当日,秦某还专门给韩宝强的辩护律师发去短信,要求转达给法庭。她在短信中说:“人生无价也无法重来,他已知错,所以真切地请法官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他的人生价值远远大过戒指的价值!法律不外乎人情,我们都为人子女,也为人父母,恳求法官以一种父母亲对子女的心情来衡量此案,给予他自新机会赐予免刑吧!”

庭后追访二

案犯是个“老实人”

对于韩宝强因偷枚戒指被判刑10年,他的父亲韩克庭心里说不出的难受,在电话中和记者谈及此事时,韩克庭几度哽咽。韩克庭介绍说,韩宝强是独子,初中辍学后就开始打工,一开始在当地工厂做保安,两年前才到北京打工。“每年他都会把工资寄回家,我根本没想到他会做出这样的事情,他就是一念之差,起了贪心才拿戒指的。”韩克庭痛苦地说。

韩宝强的堂兄韩宝义说:“韩宝强是为了好找媳妇才去北京赚钱的,以前根本没有见过钻戒。去年他父亲生日,他还寄过来50块钱让父亲买酒喝,他挺孝顺的。”

而韩宝强作案的经过,似乎也证明他并不是个很狡猾的人。在偷走戒指后,韩宝强因为害怕,就把戒指扔了。秦某报案后,面对警察的询问,韩宝强很快予以承认,并带警察在马路上找回了戒指。在他的眼里,那戒指最多值1000元,戒指上的钻石,他还以为是玻璃的呢。

争议焦点

偷盗价值如何认定

韩宝强的辩护律师是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杨学林和王佳宁律师。他们认为,从韩宝强的自身素质、工作性质、人生阅历来看,他不可能认识到其所盗戒指会如此值钱。他出生于农村,只读过初中,年龄也不大,从老家到北京来也才不到两年的时间,在一家普通家具公司工作,没有机会接触到此类名贵戒指。他所接触到的人,一般都是普通农民、工人,即便有戒指的,给他的印象也就是千元左右。正如韩宝强在供述中所说,如果知道这戒指值11万多,“打死我也不偷”。另外,韩宝强拿走戒指后,因害怕而将其扔掉,这说明他只是一时起贪意。

辩护律师认为,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韩宝强的盗窃数额为刚到起刑点的‘较大’,而不是要判10年以上刑罚的‘特别巨大’。同时,律师称韩宝强属初犯,在归案后短时间内寻回被盗戒指,没有给秦某造成物质损失,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希望法官能酌情考虑,免于刑罚。

但是,法院认为,如果以韩宝强对戒指价值的认识来认定被盗财产的价值,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上难以确定,会使罪犯以此规避法律责任,法院把韩宝强的盗窃金额认定为特别巨大。

专家说法

《刑法》应适当修订

针对此案,中国政法大学徐久生教授认为,法官可以根据客观事实来判处韩宝强10年有期徒刑,也可以按照律师提出的意见,按照主客观因素来判决此案。韩宝强出生于农村,现在是一个搬运工,很少见到如此名贵的戒指,更不可能知道戒指的价值在11万元。他的盗窃故意是有的,但是主观上所认识到的戒指的价值可能就只值几百块钱,法官在这方面的判决实质上有法律赋予他的自由裁量权。

另外,徐教授还认为,《刑法》上对盗窃罪量刑时制定的数额标准,一直延用到现在已经不合适。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把偷3万元就界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要判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有些和实际情况相悖。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于德华律师也针对此案提出,盗窃的数额并不能完全反映案犯的主观恶性。在事先有预谋的盗窃中,案犯对财物性质、数量认识明确,数额基本上可以反映主观恶性大小;而像韩宝强这样临时起贪意的顺手牵羊行为,他对财物的性质、数量具有的只是概括性认识,戒指的价值并不能准确反映他的主观恶性大小。对于盗窃案的处理,应该综合考虑盗窃数额和作案原因、手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情节进行综合评价,不能单纯以数额大小来量刑。

相关链接

天价兰花案:两个酒店服务员收拾客房时,发现墙角有几棵小草,就拿回家种在了花盆里。岂知这几棵“小草”是被称为“西光蜀道”的名贵兰花,市值4000到6000元。检方分析认为,作为宾馆服务员,她们不具备专业知识,无法断定兰花的价值,主观上也缺乏对财物数额的明确认识。2006年12月7日,山东检察机关对两名服务员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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