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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未兑现500万元离婚协议被8岁儿子起诉
时间:2008-07-02 18:18 来源: 点击:
 父母离婚,在离婚后分割夫妻财产时达成协议,父亲每年给尚未成年的儿子50万,给10年,但后来父亲却不兑现,称是赠与的就可反悔。无奈之下,8岁的儿子在母亲的带领下将父亲告上法庭。昨天,市五中院宣判,父亲在判决生效后10日给儿子50万元。

  离婚时拿400万元作保证

  跟很多富豪家庭一样,嫁给房地产老板的张倩在离婚后,为分割夫妻财产相互争执不休。她的前夫陈明是重庆主城某知名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2000年,他们生了一个儿子。后来,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2003年10月,张倩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00万元及该房地产公司的股份。

  当年12月15日,经过多次协商,两人终于达成协议,陈明拿400万元给张倩的母亲,作为离婚费用,暂时保管;若两人办完离婚手续,这笔钱就归张倩所有;若两人未办完离婚手续,这笔钱就归还给陈明。

  第二天,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除了上述协议外,儿子由张倩抚养,两套房屋归张倩所有。第三天,张倩到法院撤诉。

  但是2004年,张倩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合理,又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分割陈明在该房地产公司的45%的股份。

  答应给儿子500万又反悔

  就这样,已离婚1年的两人又为分割财产打起了官司。开庭后,双方经调解,于2005年4月,又达成一个“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陈明给儿子500万元,从2006年1月开始至2015年,每年支付50万元,共给10年;这笔财产由儿子所有,由张倩监管。同时,双方还约定自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张倩不能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陈明要求分割财产。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张倩撤诉。

  但2006年,陈明未按约定给付50万元给儿子。张倩很气愤,以儿子为原告,自己作为第三人,再次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2006年应该给儿子的50万元。而陈明对此是振振有词:给儿子钱,是赠与,双方是赠与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在给钱之前是可以反悔的。

  是和解协议不是赠与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此和解协议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张倩履行了和解协议,而陈明拒不履行。所以,今年2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陈明付给儿子50万元。

  但陈明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5月12日,二审开庭,只有8岁的儿子作为被上诉人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张倩作为第三人出庭,陈明委托了两名律师出庭,自己没有出庭。陈明的代理人仍然提出是赠与合同。

  市五中院认为,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无偿性,赠与人没有获得好处。但在这个和解协议中,张倩放弃了对公司45%股份的分割,陈明因此获得了好处,他们的儿子获得这500万元是以张倩放弃权利为代价,是她的利益的转化形式。说明这个协议是有偿的,不属于赠与合同。故陈明应当按照和解协议每年支付儿子50万元。最后,市五中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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