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庭审案例>
年薪30万总经理被调整为月薪5.67元业务员
时间:2008-07-02 16:58 来源: 点击:

       原来身为年薪30万元的总经理,可是后来却被调整为每月只有5.67元收入的业务员。为了追讨原公司拖欠的近5万元薪水,粤能船务原总经理邹积利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此案于近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总经理被调整为业务员

据邹积利告诉记者,2005年4月1日,时任广州海运集团海晖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邹积利(以下简称邹)调任深圳粤能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粤能公司)总经理。

2005年7月,原公司出纳因工作调动,告知刚上任几个月的邹积利公司有小钱柜的情况,邹积利将此事向董事长进行了汇报,但是董事长表示可以将钱先放在邹积利那里。

2006年9月27日,邹向粤能的上级组织广业公司纪委举报了“小钱柜”的问题。

同年10月26日,尚未被罢免的邹积利被深圳粤能公司聘为“业务员”。11月1日,邹积利被免去总经理职务。邹从总经理降到业务员之后,其原来的年薪30万元的收入标准一下子降到了每月只有5.67元的收入。“当时是一下子失去了生活来源,都不知道该怎么过下去。”邹积利说。

状告公司索要欠薪

2006年10月,邹将一纸诉状递交给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其与广东粤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要求支付其2005年年薪不足部分49100元。

广东粤能公司辩称邹是深圳粤能公司的员工,与其没有劳动关系。此外,根据深圳市粤能公司提供的年终业绩考核,邹2005年4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应为135958.5元,但其实际上已领取了226640元,超过了其工资数额。

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邹与广东粤能公司自2005年3月17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广东粤能公司应在3日内向邹支付其年薪不足部分27360元。

广东粤能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以邹为被告向越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法院认为,邹一直在深圳粤能公司任职,期间由深圳粤能公司对其进行考勤、发放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而广东粤能公司作为深圳粤能公司的上级单位,其发出的关于邹任免的通知应视为上级单位对下属企业人事任免的备案程序,并不能证明其对下属企业的人事任免有决定权。所以法院于2007年4月作出判决:广东粤能公司与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没有欠邹年薪,不需支付邹年薪不足部分。

二审仍在审理中

邹积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于近日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广东粤能公司表示此事与其无关,而深圳市粤能公司则表示他们并不欠邹的工资:“5.7元的工资并非实发工资,高额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都没有纳入其中。”

对此,邹表示,他按照合同完成了工作任务,深圳粤能就必须支付合同中商定的工资。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