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庭审案例>
解聘员工状告烟草公司 被告支付诉讼费引争议
时间:2008-06-26 18:24 来源: 点击:

这起劳动争议发生在2001年,相比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全国各地频发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件来说,该案案情不复杂。

之所以引起极大关注,原因在于,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主动花钱给原告请律师打官司,而且相关诉讼费用等还不是一笔小数目,高达百万,这在司法界不得不说是件罕见的事。

公司文件中赫然出现“付款条款”

案件发生在云南罗平县,原告是被解聘的61名烤烟辅导员,被告是云南省罗平县烟草公司,现为曲靖市烟草公司罗平分公司。

在该案长达7年的诉讼过程中,被告共为原告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近百万元。其中有一笔付给北京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某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就高达50万元。

事情还得从2001年罗平烟草公司罗烟司字(2001)45号文件作出的《关于解除烤烟辅导员聘用关系的通知》说起。

该文件第三条第三款中写到,“如果烤烟辅导员要求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须自荐或推荐3至5名代表,并将代表名单报公司党政办公室后,按有关渠道和程序去办理,申请劳动仲裁发生的仲裁费、法律诉讼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公司负责支付,辅导员代表在罗平县城的食宿由公司党政办公室安排。”

记者从原告提供的单据看到:按照该规定,从2001年8月24日起,被告共为原告支付的诉讼代表食宿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共计97万余元,其中有一笔付给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就达50万。

罗平烟草公司财务科科长敖建宝接受采访时说:“具体数额记不清楚,相关单据已经存档,只是付给北京律师的50万元费用记得很清楚。”

据反映,在原告方申请仲裁时,聘请的是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该律师自接触被告方后,由拒绝商讨案情到后来竟成了被告的说客,甚至劝说原告的几位诉讼代表,如果不诉讼,被告方可以多给诉讼代表一些钱。

一审时,原告方到北京聘请了两名律师,为此,烟草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律师费。据罗平县法院的钱必生副院长透露,北京的律师在庭审后还曾主动打电话给主办法官,称“法院判给原告的补偿费用还比较高”。

值得一提的是,45号文规定的“付费条款”在2002年底就夭折了,被曲靖市烟草公司云曲烟司字(2002)66号文废除。该文件指出,“付费条款”“无法律依据和司法先例,容易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然而,66号文并没有立即阻止45号文的继续实施,发文之前产生的费用还得在随后的年份中支付清楚。

被告为原告支付律师费引发争议

本案的被告罗平县烟草公司为何出钱给原告打官司?对于这个问题,罗平县烟草公司经理刘永军以要接待上级为由谢绝采访。

有关人士分析,烟草公司此举有两种可能:一方面是担心原告不断到各级各部门上访造成不利影响,于是想引导原告走法律诉讼途径;另一方面是显示烟草公司有经济实力,能够稳赢这场官司。

记者今天还采访了云南省的部分律师,律师的意见分成两派。

一派观点认为,律师接受谁的委托,就为谁辩护,至于律师费谁出,关系不大,原告败诉,与律师辩护是否得力,没有直接联系。

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这是一种权利义务相互对等、相互制约的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收受律师费,他就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说简单点,花谁的钱,就替谁服务。但在本案中,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却收了被告的律师费,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错位,他就不会受原告的制约,也就没有为原告做充分辩护的义务。

高明 储皖中

法制网罗平(云南)6月25日电

事件回放

2001年8月云南省罗平县阿鲁乡烟叶站辅导员杨改明得知他被为之工作了13年的罗平烟草公司解聘。像杨改明一样身份被解聘的共有91人,其中参加罗平烟草公司组建、连续工龄达17、18年的共有44人,62人的连续工龄都在12年以上。

之后,连续工龄超12年以上的61名烤烟辅导员向罗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在罗劳仲裁字(2001)第01号裁决书中认定:“……被诉人在长达17年之久的用工过程中,不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招用工手续,更为严重的是,在《劳动法》已经颁布实施,在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再三督促下,仍拒不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有序的劳动关系,导致了劳动关系严重混乱,是导致本案的直接责任者,应依法予以追究。”61名申诉人不服,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烟草公司对职工作出适当经济补偿,但没有直接回应原告两项主要诉求,即撤销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判决之后,原告方皇甫雄图等43人不服,上诉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年11月1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7年11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指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08年4月23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维持本院(2003)曲中民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