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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内货车被盗 车主获赔9万元
时间:2008-06-21 16:34 来源: 点击:
        车主吴某将货车停在封闭式停车场,不料货车在停车场内不翼而飞。因车辆一直未追回,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车场的所有人上海某物流公司赔偿车款及损失共计12万元人民币。日前,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物流公司赔偿车主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

2006年10月,从事货运生意的安徽籍男子吴先生联系了一家封闭式停车场,并支付了从2006年10月26日至2007年10月31日的停车费。嗣后,吴先生经常将车停放在这个停车场。

2007年8月22日下午,吴先生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回安徽老家办事。28日深夜,吴妻刘某到停车场提车,却发现停放在停车场的货车不见了,遂告知停车场,并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车辆尚未追回。

案发后,物流公司称公司为停车场内的车辆投了公众责任保险,承诺向保险公司理赔后将全额赔偿失主车款106000元。后因保险公司拒赔,吴先生遂以物流公司未尽保管责任致其车辆被盗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车款106000元、损失10000元、律师费4000元。

物流公司辩称,其与吴先生之间不是保管合同而是租赁合同关系,车主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盗的车辆就是在停车场内丢失的。

法院审理后查明,这个停车场是一家封闭式停车场,车辆的停放和放行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且停车场为停放在内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如车辆被盗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法院还认为,停车场对停放在内的车辆收取了费用,签订了合同。失主家人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停车场向保险公司要求对讼争车辆的被盗事故进行理赔的事实能够形成一个证据链,足以使一般正常人确信讼争车辆确在停车场被盗的事实存在。停车场作为保管人未尽保管人的通常之责,致使讼争车辆被盗存在过错,应当向车辆失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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