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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买卖案一审宣判 卖家如数退还房款
时间:2008-06-19 16:49 来源: 点击:

“凶宅”买卖案一审宣判 卖家如数退还房款

一宗普通的房屋买卖,牵出了5年前的一起杀人碎尸案。买方李先生得知自己买下“凶宅”后,数次打电话要求卖家刘先生退还房款。可是刘先生却以“卖房子不是卖房子的历史”为由断然拒绝,双方久争不下,终于闹上法院(本报曾作报道)。昨(18)日,这起备受关注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一审判决,金牛法院以卖房者刘先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构成欺诈为由,判决撤销刘、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退还李先生支付的31.8万元房款。但是,由于李先生在买房过程中没有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对纠纷的酿成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决李先生承担719元诉讼费,剩下的4000元则由刘先生全部承担。

判决:卖家如数退还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的价值由建筑成本、交通、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综合因素构成。根据价值规律,发生过凶杀碎尸肢解事件的住宅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依据人们现实生活的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同时,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实用原则”,因此,刘先生在出售房屋时应向李先生告知屋内曾发生过凶杀碎尸案。由于刘先生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但是由于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对纠纷的酿成也应付一定责任。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原告李先生。“法院的判决很公正,以后买房我肯定会更小心了。”虽然被判决要支付719元的诉讼费,李先生还是心甘情愿地接受。至于被告方刘先生,当他在电话中听到记者的声音后就“砰”的一声挂断了电话。

法官:刻意隐瞒构成欺诈

“法院是站在法律的框架内来断案,绝非以‘封建迷信’为根据!”主审此案的法官舒旭东舒法官说,法院参与商酌此案的人均认为,按照日常观念和风俗习惯,人们肯定会产生心理恐惧,会认为自己花钱买下了一个凶案现场。也正是因为这份恐惧,势必会造成房屋价值的贬值。因此,房主应充分向买房者说明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件,卖房者有告知义务,如果刻意隐瞒,则构成了欺诈。该案中,影响合同订立的重大事件则是4年前的那场恶性杀人案。

专家:房主应该告知实情

省社科院社会学家胡光伟认为,我国合同法中有一条有关“公序良俗”的条款,主要是以不道德、有伤风化等为要件,如果违背公序良俗,买卖合同也可视为无效。“根据中国传统观念,买到曾经发生过凶案的房屋,确实会对买房者造成心理障碍。不论是谁,在卖房的时候,应当告知房屋的种种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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