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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两出租车司机状告交警胜诉
时间:2008-06-14 16:42 来源: 点击:
因未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导致当事人车辆近半个月无法正常运营,修理费还得自己垫付,司机所在的公司遂将交警队诉至法院。昨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令交警履行法定职责,对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月1日15时许,银川市中北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出租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庆区丽景街农资市场门口路段时,遇马某驾驶的轿车突然穿越道路中心黄线,两车发生正面碰撞。事故发生后,兴庆区交警二大队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勘验。事故造成王某的车辆严重损坏,修车花了9000元,耗时14天。这期间,王某先后5次要求交警队尽快作出责任认定。但交警队以“此案的关键证人无法找到,导致主要事实无法查清”为由中止责任认定,也未向中北出租汽车公司告知中止原因,未向其送达中止决定书。为此,该公司将交警队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交警作出责任认定书,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600元。法院认为,兴庆区交警二大队中止责任认定引用的规定为“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状态无法取证”,但此案并不存在此情形,因此其采取中止的行为违法,需向王某作出责任认定书。对于王某的赔偿要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银川的哥顾勇状告交警案有果,昨日,兴庆区法院判决撤销3月7日交警队对顾勇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3月6日下午,顾勇将出租车违规停放在兴庆区凤凰北街与上海东路交叉口向南110米处,兴庆区交警一大队值勤交警发现后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第二天,交警队以顾勇在凤凰北街至贺兰山东路110米处实施违规停车,驾驶人不在场,违规停车驾驶人拒绝驶离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

法院认为,交警队作出的决定书中,认定违规停车驾驶人不在场的违法行为与违规停车驾驶人拒绝驶离的违法行为相互矛盾,二者只能选其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该规定设立了两种不同情形,即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处罚时应当选择其中一种情形,但交警部门却认定了两种情形,所以交警队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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