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庭审案例>
父母因女婴被砸伤状告18户居民案二审开庭
时间:2008-06-07 21:08 来源: 点击:
         一名仅仅5个月大的女婴被高空坠落的瓷砖砸伤,由于无法找到肇事者,女婴的父母将被认定为瓷砖坠落源的一栋楼9层18户居民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18户居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昨天上午,这一案件在广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

事情发生在2007年2月10上午8时左右,当时仅有5个月大的女婴毛晶由其母亲李某抱在胸前,经过广船宿舍芳村区白鹤洞路鹤园中14巷2号楼时,突然被掉落的一块瓷砖击中毛晶的额头,流血不止,李某的右手臂也被击中。

当时李某马上向高处望去,却没有看到有人扔瓷砖。李某马上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对2号楼的住户进行了逐层的检查,但是没有发现有人在装修,同样也没有找到扔瓷砖的肇事者。

3月5日,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认定小晶属轻伤。3月26日,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认定小晶属10级伤残。

事后,毛晶的父母将2号楼的18户居民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18户住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索赔7大项计5万余元。

被告均称没有伤人动机

此案一审在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中,毛晶的父母认为,根据瓷砖的走向以及毛晶受伤的部位可以判定坠落的瓷砖来自于2号楼,在无法找到侵害人的情况下,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此案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侵权,可以由所有有可能实施侵害的侵权人来承担连带责任。而如果对方认为自己不可能实施侵害行为,那么就应该承担举证的责任,证明自己当时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可能性。

在一审判决中,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这18户居民就是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者,所以驳回了原告方毛晶的起诉。

毛晶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广州中院。毛晶父母的代理律师向法庭表示,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在遇到毛晶这种情况时,应该认定18户住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保护无辜的受害者。“否则,高楼上只要有人扔东西,伤了人或者砸了物,都没有人负责任,这样才是明显不公平的,而且可能的实施者都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使所有的人注意自己的行为,并且对其他人的危险行为加以阻止和监督。”

在法庭上,所有的居民都认为自己是无辜的。在法官的逐一询问下,居民们纷纷表示,事发当时自己和家人不是不在家,就是还在睡觉,而且没有扔瓷砖伤人的动机。

被告居民大声喊冤

402房的陈昌高老伯则向法庭表示,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瓷砖是来自于他们楼。据陈老伯的讲述,事发后,警方已经对整栋楼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同样的瓷砖,也没有发现有人在装修,所以警方的报告中只是称“估计瓷砖是从2号楼坠落”,这不是一种肯定的说法。

还有住户则表示,证据材料中显示的瓷砖并不是砸中毛晶的那块瓷砖,原先的瓷砖仅有3厘米的长宽,据此他们认为毛晶一方存在着做假的行为。

广州中院将在审理后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类似案例

2006年4月里刮着7、8级大风的一天,家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东里的王大爷像往常一样在自家的楼后面遛弯儿时,突然一块碎玻璃从楼上飞了下来,不偏不倚的正巧砸到了他的头上。他与老伴一商量,在出事第二天便报了警。警察很快作出现场勘查,王先生确系被29号楼上所掉下的玻璃砸伤。可是新的问题却出现了,在锁定的29号楼里,有四五家窗户上的玻璃竟然都不完整了。到底是哪家的玻璃砸伤了王大爷,警察一时也无法作出判断。2006年5月份,王大爷将梨园东里29号楼4单元、5单元、6单元从2层到6层的30名业主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000元。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