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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收回车位惹怒教授 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时间:2008-05-30 17:06 来源: 点击:

  开发商收回车位惹怒教授

  业主: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开发商:地下二层为人防工程

  大学教授白先生购买交大花园(现在叫交大嘉园)的房子时,买下了地下车库二层的两个车位,支付了1000元订金。不料,开发商两年后反悔了——不同意向白先生出售这两个车位,理由是地下车库二层是人防工程。为了讨要自己的停车位,白先生与开发商打起了官司,成为本市第一个为此事敢与开发商叫板的消费者。昨天,记者对此事进行调查。

  地下二层车位

  卖出又要收回

  白先生告诉记者,2003年1月,他购买了交大花园的一处房子,在买房时,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多次向他推销地下车库车位,每个车位96000元。但白先生当时尚未购车,为了打消白先生的顾虑,销售人员表示,可以先交订金,以后再补交全款。于是白先生支付了1000元订金,销售人员给白先生开了两份车位《保留单》。

  白先生说,两份《保留单》上分别注明了两个车位的号码,却没有写明具体保留期限。白先生认为自己可以随时补交全款,从而拥有两个车位。

  2005年初,白先生向开发商提出补交车位全款,这时,开发商竟不同意向白先生出售这两个车位,理由是地下车库二层是人防工程。

  白先生坚决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义务,开发商则表示,现在人防工程已经转给了北京东和田园物业公司(简称东和田园公司),白先生可以交还《保留单》,租用两个车位。白先生没有同意,双方闹上了法庭。

  目前,白先生为停车,只得租用了一层的车位,每月要向车位的业主支付高额租费500元。

  白先生起诉被驳回

  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院判决书中提到,作为证据,北京东和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和嘉业公司)提交的一份协议书称,地下车库二层属人防工程,这份协议书是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北京东和田园物业公司在2004年2月27日签订的。在这份协议中,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东和田园公司50年时间使用人防工程,面积为5522平方米,东和田园公司交付了80万元使用费。白先生并不知道此事,他觉得很纳闷。他认为,海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无权对涉案的人防车库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东和嘉业公司将地下车库出售白先生,属无权处置,双方就车位买卖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据此,法院认为,白先生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向其出售车位,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白先生的起诉。白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人防车库没法卖

  对于此案,东和嘉业公司的代理人张模廷先生告诉记者,地下车库二层属于人防工程,是该公司投资建设的,售房时,该公司也没有弄清楚人防车库的产权究竟属于谁,销售人员当时给白先生开具的两张车位《保留单》是笔误,属于工作失误。

  据张先生介绍说,地下车库一层属于开发商所有,该公司有销售证,已经将车位出售给业主。地下车库二层为人防工程(简称人防车库),虽然人防车库是他们投资建设,他们只有使用权,无权处分,更不能出售人防车库,显然,《保留单》是无效的。“白先生可以租用地下车库二层车位。”张先生说。

  昨天下午,记者与东和田园公司取得联系,询问该公司花费80万购买人防工程的事情,客服部的张女士说,她要问一下领导,再行回复。记者只得留下电话,直到当晚6时,对方仍没有回电。另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客服工作人员说,该公司管理地下车库二层,业主可以租用这里的车位,每月租金400元。

  专家观点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刘景一副教授说,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人防车库的建造人和投资人,依据相关部门批准,在完成包括人防车位在内的住宅楼建设后,便在事实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人防车库使用权,开发商有权向业主出卖人防车库的车位,业主由此取得了车位的使用权,在国家需要征用时,业主必须向国家上交,但可以依法得到适当的补偿。

  律师说法

  谁投资谁所有

  物权明确定纷争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尚志永律师表示,该案主要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人防车库归谁所有,二是人防车库可否转让。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按照《物权法》规定,人防车库是开发商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投资建设的,因此,开发商自完成了包括人防车库的小区投资、建设的事实行为后,便取得了人防车库的所有权。目前,关于人防车库的归属存在争议,有不同的说法,一是人防车库属于国家所有,二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尚志永律师说,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人防车库不应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国家投资建设的国防项目才属于国家所有,并没有规定民间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也属于国家所有。在《人民防空法》中,也没有规定人防工程应该属于国家所有。“人防车库不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尚志永律师说。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尚志永律师认为,人防工程是可以转让的,因为开发商作为人防工程的所有人,应该享有所有权中的全部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如果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对开发商行使以上四项权利进行限制,开发商当然就可以自由行使各项权能,包括处分权。

  “目前,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没有人防车库不能或禁止转让的规定。”尚志永律师说。关于这类纠纷产生的原因,尚志永律师分析说,因为北京市的房价一直是上升的趋势,车库的租赁价格也随着水涨船高,不排除一些开发商开始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将“卖车库”改为了“租车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可能。但是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住宅小区中的人防车库基本已经售完,这部分经济关系如何确定其性质,对保护广大业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特别是保护已经购买了人防车库车位的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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