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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能让农民工在睢宁法院失望而归”
时间:2008-05-19 15:14 来源: 点击:
      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在委托执行一起欠款纠纷案件时,睢宁法院陈英波院长告诫执行干警,“决不能让农民工在睢宁法院失望而归”。

    2003年,河北省唐海县第一中学将学校的食堂、学生公寓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唐山石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年10月31日,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睢宁县某建筑安装公司。2004年2月20日,该建筑安装公司又以本公司驻秦皇岛办事处的名义将工程转包给侯友长、孙永杰二人。河北省卢龙县的丁海江等9名农民工在该工地给侯友长、孙永杰打工。

    工程施工完毕,被告侯友长、孙永杰、睢宁县某建筑安装公司、唐山石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9原告1.7万余元。2005年8月3日,河北省唐海法院判决上列4被告向9名原告支付1888.89元。判决生效后,4名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9名原告向唐海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河北省唐海法院以其中一被执行人在睢宁法院辖区为由,委托睢宁法院执行。

    睢宁法院接到委托案件后,院长陈英波高度重视此案的执行,要求执行法官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全力执行此案,决不能让农民工在睢宁法院失望而归。

    经查明,睢宁县某建筑公司是县建设局下属的独立法人单位,该公司一直未正常经营,一无流动资金,二无办公场所,还是借建设局的办公室作为临时办公场所。执行法官对法定代表人做法律释明工作,指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看到法官丝毫不考虑地方保护,遂打消了对抗的念头,向法官提供了一条信息:某单位还欠该公司欠款。如法院能帮助要来这笔钱,可以用来偿还9位农民工。执行法官多次找到拖欠单位的领导,向其通报案情,耐心宣传法律,拖欠单位的领导被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最后,终于同意偿还拖欠睢宁县某建筑公司长达数年之久的欠款,9名农民工也领到了期盼已久的执行款。

    5月13日,当9位农民工的代表,从睢宁法院执行局法官手里接过2万多元执行款时,两眼饱含感激的泪水:“你们帮我们讨回了‘血汗钱’,不仅为我们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使紧张的家庭恢复了往日的和谐,你们不愧是江苏省优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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