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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送伤者去医院途中将其遗落摔伤致死
时间:2008-05-19 13:27 来源: 点击:

  2007年8月1日下午,崂山区科苑纬三路发生两车相撞事故,其中一方驾驶员刘某开车带着对方伤者朱某到医院诊治。约半小时后,朱某被发现独自躺在李沧区青山路上,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朱某是在刘某驾车时,从面包车上掉下来的。昨天,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此案,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丢”了伤者他也不报警

  去年8月1日14时许,家住李沧区的刘某喝了一斤白酒和两瓶啤酒后,用过期的驾驶证,到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租了一辆面包车。当天下午3时40分许,他开车带着朋友明某,行驶到崂山区科苑纬三路一工地门口处时,与逆向停在路边的面包车相撞。明某受伤,被撞车驾驶室内的朱某骨折。

  随后刘某驾车送朱某去医院。 当车开到青山路一家木材厂旁边时,朱某从车上掉下来。后来刘某调转车头,往回寻找了约100米,结果没有看到朱某,也没报警就驾车离开了。朱某后被人发现送医院抢救,于8月4日死亡。8月2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医鉴定,朱某因从行驶的汽车上摔到地上,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

  检察部门认为,刘某发现朱某不在车内后,没有积极寻找、救助,因此指控他犯故意杀人罪。崂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朱某坠车后,刘某曾调头寻找,不应认定故意杀人。但朱某坠车后,刘某没有及时报警,在调头找了约100米后便放弃了对朱某的寻找,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汽车服务公司对出租的车辆收取租金,享有运行利益,刘某应与汽车服务公司对朱某死亡造成损失的2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8.5万余元,其余80%由刘某单独赔偿,约为34万余元。

  受害人担心拿不到赔偿金

  昨日朱某家人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对民事赔偿的判决基本满意,但担心刘某没有能力赔付,这42万余元的赔偿会成为“法律白条”。另外,他们仍然认为刘某有故意杀人的嫌疑。

  刘某的代理律师介绍,家庭条件很困难的刘某曾表示,出狱后将努力工作赔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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