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庭审案例>
“超吃水”船舶破坏航道被判赔偿损失18.6万
时间:2008-05-14 09:33 来源: 点击:
     5月12日,武汉海事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首起长江航道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江武汉航道局赔付航道损失18.6万元。此案是长江航道部门首次依据《物权法》,代表国家对航道行使所有权,要求违章航行船舶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航道损失。

  据悉,去年11月21日,重庆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圣通818”轮,满载燃煤3400吨,吃水3.46米,下水航行至长江中游监利窑监水道航道内搁浅。搁浅事故加剧了泥沙淤积,严重破坏了原有航道条件,造成航道堵塞36小时,400多艘船舶滞留。事发后,长江航道部门紧急调用2艘挖泥船和4条航道工作船艇,进行航道疏浚,航标调整、布设,水道测量,额外增加恢复航道费用18.6万元。去年12月18日,长江武汉航道局将重庆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诉至武汉海事法院。

  今年3月26日,武汉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长江武汉航道局认为,当月长江监利窑监段航道国家规定的维护水深是2.9米,但被告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原告依职责向社会发布航道公告,告知航行船舶应遵守公布的航道维护尺度配载航行的情况下,擅自加载超过该航道维护水深航行,导致船舶在航道中搁浅,破坏航道,严重影响了通航安全,致使原告为恢复该处航道条件增加大量费用,被告应依法承担其恢复和养护航道费。

  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认为,船舶航行及装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船舶航行签证,没有主观过错。维护航道通行,是被告职责所在,且维护费用由国家专项拨付,不应再就此费用向营运船舶收取。

  双方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都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法庭审理后认为,长江航道是我国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属国家所有,长江武汉航道局作为长江航道管理机构之一,有权对长江航道和航道设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所有权属物权的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长江武汉航道局作为权利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违章航行船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武汉海事法院王志强法官认为,本案是中国首起长江航道损害赔偿纠纷,对保护长江黄金水道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此案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国家航道财产进行保护,这在全国也是首次。

  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处薛俊处长说,此案的判决,进一步说明,长江航道及航道设施是国家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占和破坏,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长江的营运船舶和船务公司也是一个警示,这意味着,如果因为违章航行对航道造成了破坏是要赔偿的。同理,其他非法采砂等侵占、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对航道管理部门而言,除了依据航道管理法规外,还可以依据《物权法》等法律,更加全面、充分地保护和开发长江航道,让长江黄金水道作用发挥得更充分。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