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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女市长撞死人事件”法律透视
时间:2008-05-12 13:52 来源: 点击:

 

  14日,湖北当阳市交警大队对媒体宣称,该市女市长范晓岚撞死男童交通事故认定已经下达,认定市长范晓岚负全责。

  3月17日,范晓岚驾驶一辆丰田越野车从宜昌行驶到当阳市一个小学校门口时,将一名十岁的小学生当场撞死。虽然事发后,范晓岚和丈夫驱车来到死者家,登门向孩子父母道歉并跪求宽恕,后又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0万元,以及2万元安抚费,并与其父母签订协议要求“不再追究”。但围绕这一事件,连日来社会上还是出现了一定的争议,比如当阳交警部门就被外界指责“行政不作为”。

  在舆论的广泛关注下,4月12日宜昌市委宣布了对范晓岚的停职调查意见,当地交警部门也终于披露了调查结果。但对此事的反思显然还不能就此终止。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一事件?有关方面又该如何才能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围绕这些问题,本期评论版推出一组稿件进行了评析。

  从市长撞人案看“斑马线”制度的虚设

  发生事故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身并无大错,关键是要走完刑事追诉、民事责任、职业规则和道德自律的“审查关”

  陈创东

  人命关天,当然是大事一桩。但出现交通事故甚至丧命,确实又是一个多发的正常社会现实。事情终归是要了却的,问题只是:怎么样的一个“了却”,才是正当的。除去赔礼道歉、安慰家属等道德情感因素之外,若是普通的肇事者,至少要经过刑事和民事法律的审查;如果肇事者具有特殊身份,那么在上述审查之外,他或者她还要面对额外的职业道德或者行为操守方面的追问。

  由于刑事责任是强制义务,不采“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使“民不举官也要究”,因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首先要接受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审查。如果构成犯罪的标准,不论最后收监执行还是缓刑,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实际条件,肇事者显然没有资格也没有可能继续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出现肇事后逃逸或者“恶意倒车辗人”等情节的,还要加重处罚。从这些方面看,社会各界对于本案交通事故事发后具体细节的追问,不是没有必要的。

  不论交通肇事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都将难免。当然,根据民事责任的私人性质,赔不赔、赔多少、怎么赔,基本属于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外人通常无从置喙。不过,“撞死人要赔”这条公理是否得到尊重,却是公共范畴之事,特别是当肇事者身为公务人员时,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态度,直接关乎人们对“代民行权”的诚信和资格作出真实判断。因此,民众关心市长撞死学童后是否赔钱,是正当的社会监督。更何况,在个人没有明确站出来明确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受害家庭收到的20多万元,名不正言不顺,到底来自公家账户还是私人腰包,公众更有理由知情。

  即使安然渡过刑事和民事审查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肇事,还要面对职业法规和从政道德的究问。例如,驾车通过学校门口,依法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且须减速慢行,当事人在事发之时是否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要求?交通事故事发后的具体细节和处理过程,是否有“违反社会公德”等被公务员法所禁止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条件?

  此外,在从政道德方面,身为女性国家工作人员,母性的慈悯情怀本应是其感召民众的独特优势和重要基点,但在学校门口撞死10岁学童,且不论事故责任,单纯就结果的遗憾性而言,是否在道德感上负有更大的伤痛,而要如一些西方同行那样公开发表“因内心极度伤痛而无法履职”的辞职声明?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媒体在报道本案时,均写明肇事者的性别,这不是什么歧视,而代表着一种公共心理基础和道德期待。

  发生事故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身并无大错,关键是要走完刑事追诉、民事责任、职业规则和道德自律的“审查关”。只有顺利度过这四关,才能经得起外界和内心的质疑与拷问。人们期待“当阳女市长撞死学童案”的下一步进展,能够透出这些正当程序。

先走法律程序再想“大事化了”

      要想改变时下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的失德及罪过,仅仅依靠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约束还不够,必须从制度设计与安排上着手下大气力

刘国航

  尽管该市长已被交管部门认定负此恶性事故全责,但很多人仍心存疑虑:一是事故发生在当阳市穿心小学门口,对面则有一个小商铺,而两者间是有一条便于路人通过的人行横道即俗称的“斑马线”的;二是女市长涉嫌超速驾车,将正在穿心小学门口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行走的小男孩撞出10多米远。

  在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撞死人,从一般学理分析上说,是要满足两个条件的,其一,被害人相信人行道上斑马线是一条“安全线”或称“保命线”,否则他会任意穿行乡间马路而不顾及有无斑马线;其二,肇事人是无视“斑马线”与一般马路之区别的,更不会将其视为“安全线”和“保命线”,反之她不会超速通过。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告诉我们,在划上斑马线之处,绝不会是清净无人之地,反而是过往行人不断。即便是没有人行横道斑马线标志,但凡身揣有效驾驶证的驾车人在通过这般地界时,也应“一慢二看三通过”的。所以当阳女市长竟然超速行车将在人行横道斑马线上行走的无辜小学生撞死,就明确无误地昭示了这样的事实:她缺乏起码的行车道德与技能,即机动车应该礼让或避让非机动车及行人。

  这样的说法并不是强加于人的结论,而是显而易见的道理。近年来,我们曾经有过在道路交通中究竟是机动车主还是一般行人谁处于优势的多次争论,最终在国家相应的法律中否定了在机动车道路上“撞死人白撞”这一伪命题,显示出“以人为本”的缕缕温情。但是,在事关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出行的安全事项上,目前仍有许多漏洞待补,其中在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行走的安全保证就没有得到真正落实。通俗一点说,假如一个人以不警觉的姿态或速度通过“斑马线”,他的生命安全是难以得到切实保证的,更遑论一个未成年人对近在咫尺的危险或飞来横祸之时的判断是否失于准确。只是我们要问:有关部门设置人行横道“斑马线”的初衷是什么?如果说它只是为了摆一摆样子,让欲通过马路的行人多少感到有些安慰,那么眼前的现实无疑是严重与无情的。

  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但如今又有多少机动车司机在通过人行横道即“斑马线”时能够自觉地踩一下刹车呢?别说是应该“礼让”,就特意避让一下也能显示出机动车司机的良好素质,但事实却是完全相反。

  如果上述诘问带有道德评价的色彩,那么无视或者淡漠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安全通行权利便是直接的涉法问题了。可以肯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普通行人相比,具有明显的的优势,因而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理应礼让或避让。而设置人行横道即在马路上划上“斑马线”,就明白无误地警示驾车人要尊重行人的法定权利,即必须保证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安全通行权,而不得与行人争路。一旦违反这一法定的义务,并由此酿成本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其责任当然非驾车人莫属。这一主旨精神已体现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了这一点,在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行走也就可以理直气壮,一旦出现不测,即可以要求依法制裁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驾车人。

  当然,要想改变时下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的失德及罪过,仅仅依靠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约束还不够,仍然必须从制度设计与安排上着手下大气力。现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以及实施条例都已经公布,特别是有关人行横道上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故当务之急是严格执法和如何保障行人在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的法定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首先,仍然要通过社会舆论大声呼吁,强行损害和蔑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权利无耻且违法,并要适时公布有关违法者的这一劣迹,以在社会上营造一种痛斥这一失德和违法的气氛。其次,必须严格执法,即对敢于和习惯于在人行横道上与行人抢路者以及自忖特权称霸者给予坚决回击,该重罚的一定要重罚,并对由此造成恶性交通事故者给予严厉的刑罚制裁。其三,还是要完善人行横道即斑马线的技术设施,比如不妨将人行横道的斑马线漆上黄色或绿色等鲜明色彩,或者在人行横道即斑马线前设置慢速障碍带,以提醒那些不长记性和不谙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常识的驾车人———前方是人行横道,请慢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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