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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质疑20%退票费状告北京铁路局
时间:2008-04-18 10:13 来源: 点击:

  备受关注的旅客质疑20%退票费收费标准,状告北京铁路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一案,4月17日上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当庭进行了激烈辩争。

  上午9时30分,身为律师的原告徐建国委托本所的两位同事前来诉讼。两名律师信心十足地坐在原告席上,向法庭陈述了事发经过:“上月18日,徐建国通过北京某票务中心订购了两张20日20时30分的Z67次北京西至黄州的硬卧火车票,其中一张中铺价值265元,一张上铺256元。19日晚,他和同事因故不能按时到黄州出差。20日8时10分,他持火车票到北京西站地下二层退票窗口办理退票手续,被北京铁路局按票价总额收取了20%的退票手续费。徐建国质疑收费标准,而票务员告知这是执行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收取的。”

  原告方认为,北京铁路局强制收取退票费,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原告被收取20%的退票费,但在购票时被告的代理商和火车票正反面均未作说明,完全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

  对此,北京铁路局代理人予以反驳,并阐述了3点理由:首先,收取退票费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章的规定。《价格法》中有政府定价的相关规定。铁道部作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据《铁路法》制定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等规章制度,明确了退票费收取内容。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铁道部《关于修改行包运输计费及客运杂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按票额521元的20%核收104元退票费,符合相关规定。

  “其次,火车票不属于格式合同,因为火车票不是铁路局自行设计提供的,票面内容、式样是由铁道部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明确规定的,售票员并不能够对票面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为了说明未剥夺原告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被告还提出,“这些法律和规章是国家制定公布的,对任何人都是完全公开的,原告没看过,怎能说是铁路局剥夺了其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

  庭审中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由于原告认为被告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是上下级隶属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审理,因此对审判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但休庭10分钟后,法官宣称已就原告的回避申请及理由作了汇报,院长认为本案是原告主动自愿选择的该院管辖,该院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法院,因此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最后,此次庭审以原告方申请撤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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