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被告答辩制度的缺陷与改进
关键词: 民事被告答辩制度/缺陷/改进
内容提要: 我国现有的民事被告答辩制度导致民事诉讼平等原则呈搁置形态并造成其首要特质的缺失,加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名存实亡状态进而给其未来可能的改进造成更大的阻力,降低诉讼参与主体对获得诉讼效益的预期和诉讼对纠纷解决的亲和力,阻碍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性指引作用的发挥。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实现民事诉讼现代化的现实语境中,应在尊重历史和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作法,在期限、形式、内容和法律后果四个方面对其实现改进。
民事被告答辩制度是指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渊源中有关民事被告答辩的期限、形式、内容和法律后果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体现为《民事诉讼法》第113 条、第143条及第248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2条及第81条的规定。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实现民事诉讼现代化的现实语境中,我国民事被告答辩制度的缺陷客观存在,需要克服。本文试图以更为系统的视角审视这一制度的改进,以期促进对民事被告答辩制度的更多关注。
一、我国现有民事被告答辩制度的缺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渊源,目前我国的民事被告答辩制度可以从期限、形式、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如下归纳:(1)期限方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和适用简易程序另定日期审理的非涉外民事案件和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涉外民事案件的被告的答辩期限是15日;该期限采取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且不可延长,起算点是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的次日。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涉外民事案件的被告的答辩期限是30日;该期限也采取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被告申请延期的,可以延长,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起算点是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的次日。适用简易程序当即审理的,不存在被告答辩期限的问题。(2)形式方面:被告答辩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需要说明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当被告书写答辩状确有困难时,法院多允许被告进行口头答辩,但这样的作法很难从现有法律渊源中找到对应的依据。(3)内容方面:被告答辩的实质性内容是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对被告答辩的形式性内容未做规定。(4)法律后果方面:被告依法进行积极答辩构成自认的,免除原告的相应举证责任,除非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被告不答辩的,丧失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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