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理论是从人们对举证责任的认识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它是举证责任理
论中最复杂、最具实践意义的核心内容。探求一种较为公平合理的方法,在诉讼当事人
之间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许多学者所追求的目标。
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难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问题,这己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因此证据制度问题是决定整个民事诉讼基本框架的核
心问题,不同证据制度的选择也就决定了不同的民事诉讼模式。而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又
是民事证据制度的关键所在。
我国学者认为“法院的职责是居中裁断,即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作出评价。
法院不是证明主体,而是收受证明的主体,认为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证明责任。
[7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
义务,以及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民事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按
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
告对其中的一部分事实负证明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证明责任即按照什么标准来
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研究和探讨的是应当根据什么因素来决定谁应当承担
不利后果,以及为什么要由这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不由相对方承担,而且根据
这一因素或这些因素来决定谁承担不利后果又是公平、合理的。因此,所谓举证责任的
分配是指法律明文规定或法官在特殊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举
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预先分配,使原告对其中的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
对另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8]I。从广义上讲,举证责任分配包括立法者在立法时对举证
责任的分配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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