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要符合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为民事诉讼服务,应重点考虑
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从形式上讲最早起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官”依据
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后来诚信原则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最基
础的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
民事案件时,必须公正、诚实、守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诚信原则作为法官在当事人
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应当综合诸多因素来确定9]l:
第一,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制止。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通过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如反复提出回避要求、反复鉴定、
多次要求延期审理等,拖延诉讼,阻碍和推迟法院判决的时间,以实现其转移资产、抽
逃资金等非法目的。对于上述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也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确定举证责任分
配时的参考因素。
第二,禁止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这是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要求,根据诚实信用
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作的虚假自认的事实,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在民事诉讼实践
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他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后,又翻悔;或者
对自己的自认作出一些违背常理的“修正”,导致自认失去证据的效力;还有的当事人
在诉讼外自认而在法庭上否认等这些自相矛盾的言行举止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确定当事
人负担举证责任的重要因素。
第三,恶意诉讼。诉讼是当事人因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而请求国家进行司法救济的
活动。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是为了
低毁他人名誉、故意拖延债务履行、中断他人正在进行的建设项目等。我们将这些当事
人怀有不良动机而提起的诉讼,统称为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作为一种与民事诉讼目的相
违背的诉讼形式,决定了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一方为了实现其不良的诉讼目的,即可能选
择一些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明手段。为此,我们在确定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时
应当将恶意诉讼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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