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权利的责任。举证责任分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和刑事诉讼举证责任以及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这几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不尽相同的,本文现只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做出浅析,以供广大读者参阅。
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规则做出规定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司法解释有机的组成了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证据的整体构架。在这个构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是其中的核心。
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涵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要求由谁来对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或权利,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从诉讼技巧上来看,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直接相关,通常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利的。因此,只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才能体现出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真正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的思想。
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应当把握以下三大要素。首先,在有法律规定情况下,就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准;其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最后,当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司法解释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我民《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做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即人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为什么要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呢?这是因为从法学理论上讲,作为诉讼的提起者、事实的主张者——原告,应当承担完全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是在诉讼中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他不仅应当证明权利产生的事实,而且应当进一步证明不存在妨碍权利发生的事实以及变更、消灭权利的事实,也即此权利应当有其合法的来源。要证明此来源合法,就得提出证据,因为只有在这一切事实或权利都得到证明后,法院才能确信原告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确存在,才能支持原告的诉求。但是,有种误解认为只有原告才有举证的责任,而被告不负有任何举证的责任,这一观点显然是不对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际上是指谁提出主张或者抗辩,谁就应当对此主张或抗辩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当然也包括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例如反驳对方或反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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