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某是一位资深的外籍职业经理人,曾先后供职于几家国际著名的跨国药业集团公司中国区总经理,在业界享有盛誉。2005年初,总部位于深圳的某上市药业集团股份公司聘请松某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双方签订《聘用协议》及《劳动合同》,约定:在聘用期间,乙方(松某)若无任何严重违纪行为,而甲方(公司)如欲提前终止合同,需向乙方支付一年工资45万美元作为补偿金。2006年7月,公司董事长朱某以公司业绩不佳为由通知松某以后不用再上班了并立即解聘,松某据理力争无果。后松某多次打电话给公司人事部,要求出具书面解聘通知书,但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松某将与人事部经理姜某通话进行录音。
松某委托笔者于2006年9月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称,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反《聘用协议》及《劳动合同》之约定,故要求公司支付解约补偿金、2005年度奖金、未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而遭受的工资、2006年第13个月薪金、未享受有薪假期折算薪金、搬迁费及房屋等共计约1000万元。
公司辩称,松某所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一、松某在未经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擅自离职不上班,松某的不辞而别,导致公司一个多月无总经理的状态,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二、松某有严重失职与违纪,虚增销售额和利润,采取不正当方式获取高额奖金。
【裁判】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松某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松某提供的录音无法证明松某离职的具体原因,亦无法证明其被公司辞退的的主张。故,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松某2005年度奖金、2006年第13个月薪金、搬迁费等共计160余万元。
松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6月份,一审法院以松某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判决公司应支付松某2005年度奖金、2006年第13个月薪金、搬迁费等共计160余万元。
松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4月底,二审法院同样以上述理由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三个程序,将近两年的时间,涉及金额巨大,应该是广东省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鉴于此,该案件让笔者思考良多,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被更加放大了。本案呈现的法律问题是,当职工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反驳是职工自动离职,双方均无确凿证据情况下,法官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