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换主不登记 赔偿责任须连带
时间:2010-05-15 16:49 来源: 点击:次
6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对熊某诉王某、杜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王某赔偿熊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62849.11元,砖厂登记业主杜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4月5日,杜某以
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为其开办的砖厂进行工商登记。2005年1月15日杜某将该砖厂转让给王某经营,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2005年7月13日,熊某年仅9岁的幼子不慎跌入该砖厂蓄水坑溺亡。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转让砖厂后怠于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砖厂仍以其名义对外生产经营,故杜某作为登记业主应与未履行管理之责的实际经营者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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