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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2010-05-15 16:17 来源: 点击:

  虽然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在之后的十多年里法院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还为数不多,民事案件主要是财产和人身权益争议,较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对精神利益保护的诉求增加。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扩大到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侵权领域,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不断增多。由于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权或人格、名誉、荣誉等受到侵害后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及其程度,而赔偿手段主要是以财产进行补偿和救济,虽然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还普遍感到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规定操作不够具体、明确,法官的裁量权过大,个案解决时的赔偿差距也很大。同类情况赔偿金额的不同,使司法公正难以彰现。为此我们对2003年4月南浔人民法院成立以来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案件情况,作了初步调查及分析。

  一、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分析

  全院自2003年4月至2006年5月,四年来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共6999件。根据我院审判实践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审理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和离婚案件这三类。其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1398件,一般人身损害赔偿160件,离婚案件1089件,这三类案件共2647件,占审结全部民事案件的37.8%。从我院情况看,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为这三大类,其他诸如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脱离监护致亲属关系受损害以及特定纪念物受损带来的精神损害案件,还是很少。为此我们对这三类案件作了进一步分类调查,情况是:

  1、在审结的1089件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有43件,审结时当事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仅1件,赔偿金额为3000元。该件获赔的案件中,离婚原因是男方使用家庭暴力,法官认为该案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支持了女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裁量判决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3000元的赔偿金。从43件案件中仅1件获赔的情况看,实际上绝大多数离婚当事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其中主要原因,是一方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理由提出精神赔偿请求,但是无过错方需要举证证明该理由的事实,而要取得过错方有非法同居的证据却十分困难,即使无过错方提供了一些证据,而法院也往往难以认定。从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比例还不到千分之一来看,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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