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精神损害从原来着重于非人身伤害想着重于人身伤害转变,体现了现代社会对人身价值的尊重,也体现了现代社会对人权全面重视的精神和理念。
精神权利的客体是无形的,不像财产权益的客体那样看得见、摸得着,又由于精神损害的程度是很难量化的,甚至可以说是无法量化的,又系非物化赔偿,其数额不能参照一般赔偿标准限定。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一个最难确定又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所以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适用原则探究十分必要。
借鉴我国立法、司法和法学专家的理论研究成果,从实际出发,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遵循一下几个设用原则。
一、适当经济补偿和限制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理由是:首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五个字连接,说明承担责任形式不仅有主次之分,而且说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附加并用的,在适用前四种责任形式显然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时而适用这一责任形式,其目的是克服自由酌量原则中的不利因素,防止误导人们追求高额赔偿的倾向。其次精神损害的程度无法量化,要追究侵害人赔偿责任时,只能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过错大小、后果大小及影响面等因素来确定一个合适的赔偿数额。这也是对精神赔偿的数额应加以适当的限制。第三,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和慰抚性的功能,同时对侵害人承担的赔偿数额而言还具有惩罚性,最终目的在于解决纠纷。
二、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的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用物质的尺度来具体衡量计算,因而不能像财产损失性那样来全额赔偿,在正确的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对精神损害的不同利益因素予以区别对待,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综合评定,最后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依据不同的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进而得出总数额。在依照适当经济补偿等原则的同时,考虑适用公平合理原则,评定一个合适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同时,评定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许多因素中,应首先考虑法定因素和必要因素,结合酌定因素综合评定,使精神损害赔偿更为准确、不丧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