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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产品责任法制
时间:2010-05-15 16:30 来源: 点击:

  一、消费者保护思想

  消费纠纷自古有之,但传统民法所欲规范的侵权行为类型,为手工业或农业社会的年代,当时商品是否具有瑕疵(对价不均衡)或缺陷(欠缺合理可期待的安全性),由于产品制造简易,皆可一望即知,制造人或出卖人有无尽到交易安全的注意义务,举证亦很容易,故现行侵权行为法所采之过失责任主义,与加害人之故意过失由被害人负举证责任等制度,皆属可行的制度。

  然今日由于下列两个因素,消费纠纷日益增多,消费者的权益有须特别加以保障的必要:

  (一)科技的进步:使商品具有五项特色

  1. 商品制造之技术化:

  商品系高度专门技艺之产物,是否有缺陷,事前检查,固不易发现;损害发生后,对商品制造人有无故意过失,亦难以举证。

  2. 商品功能的复杂性:

  商品如何使用及其有何种功能,非有商品制造人为必要的说明与指示,常难以为安全的使用。

  3. 商品产销的多层化:

  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须透过复杂的产销过程,例如输入业者、批发商,始能到达消费者手中。

  4. 商品之广告化:

  商品制造人多利用大众传播工具,直接诉诸消费者,引起购买欲望。

  5. 商品之国际化:

  由于交通便捷、国际贸易发达,商品以突破国界,行销至全球各地,消费者常求偿不易与涉及复杂的国际私法。 [1]

  (二)消费者保护思想之发展:产生消费者五大权利的思维

  1. 选择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政府维持一个竞争的秩序。让消费者可以选择一个最有利于自己的条件来订立契约

  2. 明了事宝真相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不受虚伪不实广告、标示、标价及其它行为之损害,故制造者须有正确、适当的广告与标示。

  3. 损害救济的权利:

  当消费者的权利遭受损害时,须要有合理的管道加以救济,即必须针对各种不同的消费纠纷,而设计各种不同诉讼制度,以为消费者的权益,避免消费者因不懂复杂的制度,而自行承担损害所引起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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