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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下)
时间:2010-05-15 16:30 来源: 点击:

  第三节 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与诉讼时效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几种主要观点

  关于产品责任案件的归责原则,历来是我国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基本上存在有以下几种主张:(1)否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产品责任实质上仍属于过失责任的范畴或说适用过错推定; [31](2)主张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认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32](3)有人认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33](4)还有人认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应采取过错责任与无

  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 [34]后两种观点的相似之处在于主张多元的归责原则,不同之处在于第三种观点所主张的是针对不同产品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第四种观点所主张的是针对不同主体适用不同归责原则。

  (二)研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前提

  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如此众多的不同观点,一方面反映了法学的繁荣,另一方面又说明对这一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以形成某种程度的共识。笔者以为,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才可能有所收益。パ芯课夜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一个前提是对无过错责任的正确认识。在我国民法学界虽然对无过错责任的认识存在不同看法,但被较为广泛接受的观点是: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加害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免责及减责条件由法律明确规定。

  研究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二个前提是对国外有关法律和理论的正确认识。笔者的基本结论是,在西方国家产品责任法中,既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的,也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的。以美国产品责任法为例,受害人既可依侵权行为法上的严格责任主张赔偿,也可以依过错或违反担保主张赔偿。据统计,仅以严格责任主张赔偿的案件占22%,仅以过错主张赔偿的案件占15%,仅以违反担保主张赔偿的案件占3%;以三种诉因主张赔偿的案件占30%;以严格责任与过错主张赔偿的案件占14%;以过错和违反担保主张赔偿的案件占8%;以严格责任和违反担保主张赔偿的案件占7%。而在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中,60%属于依严格责任主张赔偿的。 [35]根据德国学者的见解,欧共体产品责任指示主张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在德国新产品责任法调整的特定领域,产品责任将适用无过错(严格)责任。但过错责任原则仍在该法所不调整的领域有效,如对非金钱损害的赔偿,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6]比较法上的观察给予我们两点启示:(1)在西方主要国家,采用二元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2)在多元的归责原则中,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居于主要地位。パ芯课夜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个前提是,对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责任”的特殊性的正确认识。ノ夜产品质量法对责任主体和责任种类之规定都具有特殊性。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其特殊性在于比较广泛地规定了销售者的责任,而不像西方国家产品责任法那样,将责任人主要限定为制造者。关于责任种类,其特殊性在于区别了直接责任(也可称为表面责任)和最终责任(也可称为实质责任)。所谓直接责任,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直接向请求赔偿的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所谓最终责任,是指产品责任的最终归属,包括(1)制造者的制造责任;(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3)产品运输、储存者的过错责任。当承担直接责任者也是最终责任之承担者时,这两种责任完全重合。当承担直接责任者(如无过错的销售者)不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如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时,这两种责任分离,前者得向后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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