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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0-05-21 14:47 来源: 点击: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2004年底,我市对12县5城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整体情况良好,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了保住农保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上来,基本上做到了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各县、区按上级要求不再开展新的参保业务工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或正常退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均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或给付退保金。但也存在农保基金增值低,个别县挪用农保基金多年没有收回的现象。为确保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增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保基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县、区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农保基金只能存在国有银行和国有控股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增值,严禁存入非金融机构和直接投资及拆借、挪用或用作抵押、担保等,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各县、区农保基金要全部划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并严格按照专户管理办法,专户存储,单独建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专户内农保基金除留存一定备付金(一般为一年养老金支出额)外,其余部分也应通过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方式来保证基金最大幅度的增值。各农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农保基金责任金利率计息,每年年底与同级财政结息一次。凡各级财政占用农保基金不结息的,所造成的基金缺口应由各级财政负责填补;特别困难或有特殊原因的县(区),可以视财力状况逐年填补。凡农保基金运营达不到国家规定增值利率的,应委托上级农保业务主管部门代为购买一级、二级国债。

  二、加大对违规挪(借)用的农保基金的回收力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对挤占、挪用和违规运营的农保基金,由同级政府负责收回。要落实追收责任制,限期收回,收回的基金要及时归并原基金渠道。各县、区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在2005年3月底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追收计划,限期追回被挪(借)用的农保基金本金和利息(利息计算利率最低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增值利率),并将追收计划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发生挤占、挪用和违规运营农保基金的行为,坚决从严查处,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完善检查、督查制度。将农保基金的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范畴,每年由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农保基金的管理进行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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