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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喝工业用醋酸减肥致二级伤残
时间:2008-06-14 16:57 来源: 点击:
新干县一妇女小梅(化名)因喝工业用醋酸减肥引起消化道化学性烧伤,造成二级伤残,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小梅日前以厂家没有告知工业用醋酸基本用途而导致危害发生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厂家赔偿41336元。

  据了解,小梅原系新干县某单位职工,内退之后,她在一家公司兼职会计工作。去年3月的一天,小梅从互联网上看到“喝醋酸可以减肥”的信息,便四处打听哪里可以买到醋酸。

  很快,小梅从新干县双佳化工厂职工彭某处买到一瓶醋酸。当月29日晚,小梅喝下这瓶醋酸后出现不适症状,被家人送进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小梅系饮入醋酸引起消化道化学性烧伤。

  几天后,小梅转入武汉治疗,接受结肠代食管及空肠造瘘手术后,伤情得到控制。

  去年10月17日,经新干县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梅的伤情为伤残二级,依赖造瘘管摄食,生活不能自理。事后,经调查发现,小梅饮用的醋酸系工业用醋酸,不能饮用。

  日前,小梅向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新干县双佳化工厂,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轻信醋酸可以减肥的说法,从被告处取得工业用醋酸,并在对醋酸性质不了解的情况下贸然喝下,导致自身伤害,原告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新干县双佳化工厂职工彭某在原告要求购买或取得该厂作为原料使用的工业用醋酸时,未告知该醋酸的基本情况及基本用途,存在一定过错。但彭某在工作当中给予原告小梅工业用醋酸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新干县双佳化工厂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新干县双佳化工厂赔偿原告小梅因伤残所致的各项损失的10%,即41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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