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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讨赌债不成抢劫担保人获刑10年
时间:2008-06-13 17:31 来源: 点击:
      因无法找到赌球欠债者,追债人陈震球竟把气撒到别人身上,不仅以暴力、威胁方式限制两人的人身自由,还逼迫两人交出财物。昨天,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以抢劫罪判处陈震球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今年51岁的陈震球是本市一名个体经营户。2007年7月7日,陈震球因向程先生追讨赌球所欠债务找不到人,便联络程的朋友徐先生,要求协助寻找,后来徐先生又与朋友潘先生取得联系,但都无法找到程先生。当晚,陈震球等人将徐、潘约到本市灵石路一茶馆包房,以暴力、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两人替程还债。

  期间,陈震球等人从潘钱夹内劫得港币8000元、人民币400元及银行卡,还迫使潘写下银行卡密码,由陈的妻子周女士通过自动提款机从潘的3张银行卡中提取6600元。由于徐身上未带现金,陈震球要求徐写下28万元的借条,又将徐轿车扣下。次日早晨,陈震球唆使同伙将徐转移到他处继续看管,潘则被放行。此后,通过与徐先生家人取得联系,陈震球收到他家属送来的1万元现金。7月9日下午,徐在光新路一网吧内获救。

  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陈震球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陈震球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按赌球的规则,介绍他人参与赌球者,就是该参与赌球人的担保人。程是由徐、潘两人介绍参与赌球的,所以应视他们为程的担保人。在程输钱不还又找不到他本人的情况下,才向徐、潘索要债务。期间虽然实施了非法拘禁徐、潘两人的行为,但不构成抢劫罪。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震球伙同他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害人徐、潘均否认介绍程参与赌球,更否认作为程的担保人。陈震球等人采用暴力等方法劫取他人钱款,其行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因此对陈震球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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