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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精神病妻子协议离婚 女方家属状告民政局
时间:2008-02-29 10:53 来源: 点击:
男方因为受不了女方患有精神疾病,提出离婚,并一起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成功。但女方家属认为女方不具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同意其离婚,将民政局告上法院。昨天,奉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通讯员 陈俊 记者 陈善君

  娘家人反对,要求复婚

  女方盛某17岁时患上精神病,26岁时和当地30岁男子徐某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徐某家人说,不能忍受盛某间歇发作的精神病,她经常夜里不睡觉,不穿衣衫离家出走,几天不归。徐某说:“这种情况越来越厉害,日子过不下去。”去年1月12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没想到事后遭到盛某娘家人反对,要求复婚。盛某家人多次来到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民政局认为“盛某精神病时有时无”,没有同意撤销。

  盛某家人带盛某到安康医院作出“无民事责任能力”诊断后,于今年的1月14日向奉化市民政局起诉,要求撤销离婚证。

  民政局:离婚双方是自愿的

  民政局认为,两人来办离婚,盛某按要求填写了《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看不出盛某有异样。民政局工作人员只对离婚登记的材料负有审查的义务,询问夫妻双方是不是自愿离婚,确定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后,就颁发离婚证书,“这样的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在询问过程中,盛某都能清楚应答,至于是不是患有精神病,这不是我们的义务,即使询问,也仅在工作人员关怀的道德范畴内。”被告代理律师说,“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权利撤销离婚证书,应由法院来处理。”

  盛某曾是聪明的学生

  谈起盛某,盛某的家人都要哭出来了。盛某小时候很聪明,学习成绩很好,但就是因为旧观念影响,让她中途辍学,她哭喊坚持要上学,最后被爸爸打了,还关在房间不让出门,结果落下病症。

  徐某则对记者大倒苦水说,他和盛某结婚前,盛家对徐家掩盖了女方有精神病的情况,给他的生活带来痛苦,“洞房后的第二天早上,我叫她起床,她就打了我两巴掌,还在床上跳来跳去,这时才知道她病得不轻。”

  法院当天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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