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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公安局长受贿获刑让煤老板出千万在北京
时间:2018-05-25 10:02 来源: 澎湃新闻 点击:

 山西一公安局长受贿获刑11年半:让煤老板出千万在北京买房

  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北京一套三百平方米的房子,一千多万元的购房款,成为指控刘有才受贿的主要证据。

  案发前,1963年出生的刘有才是山西省襄垣县县长助理、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5年9月,他涉嫌受贿罪被逮捕。2018年5月,山西省沁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有才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定,刘有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五次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1262万元,其中包括他向一名煤矿老板索取的购房款1192万元。而在此前的庭审中,刘有才让煤老板付房款属于民事纠纷还是索贿,一度成为焦点。

  赴京买房不怕缺钱:“守着大老板,还怕买不上房”

  刘有才受贿案的一审判决书,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沁源县法院认定刘有才共受贿五次,包括招录公安局工作人员时,他先后收受郭某、魏某、梁某现金共40万元,以及向承建襄垣县看守所工程的施工队负责人李某索要现金30万元。

  法院认定刘有才受贿的最大一笔款项,是2010年北京一套住宅的购房款1192.6212万元。这笔钱由襄垣县的煤老板李忠(化名)支付。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的一天,刘有才与襄垣县原人大主任刘某在襄垣县金鑫集团董事长李忠家里聊天,刘有才提议三人到北京各买一套住房。刘某与李忠的证词均证实,当时刘某说北京房价高,买不起,刘有才则指指李忠说:“守着大老板了,还怕买不上房?”李忠称,他当时并不情愿,但还是表示:“钱不是问题”。

  法院查明,2010年4月,刘有才在北京海淀区选定三套住房后,以李忠的名义交纳了三套住房的定金60万元。当得知每套房子面积300平方米、售价约达1200万元时,刘某和李忠都不愿购买。李忠后来提出,愿意赔偿刘有才支付的60万元定金。刘有才则坚持要购买看中的北京“国悦府”10111号商品房,并要求李忠用现金为其支付该房款。

  当年4月20日,李忠安排人员向北京的房产销售公司转账808.8544万元。两个月后,刘有才再次要求李忠支付剩余房款。当年11月25日,李某安排人员向房产公司再转账383.7668万元。两次转账共计1192.6212万元。

  法院查明,2010年12月,刘有才让李忠在相关购房协议上签名。一周后,北京“国悦府”10111号这套价值一千多万元的房产,转到了刘有才女婿肖某的名下。2013年8月,刘有才将这套房产转卖给他人,获得1258万元。

  法院还查明,2011年2月至2015年2月,刘有才陆续退还李忠购房款870万元。

  公安局长让商人支付房款,是民事纠纷还是索贿

  在当地颇有名气的煤老板李忠,为什么要为刘有才支付购房款一千多万元?

  判决书显示,李忠在接受调查时称,刘有才是县公安局局长,而他经营的煤矿所用的炸药等火工品需要公安局审批,否则煤矿就得停产,“停产一天就损失100多万元”,所以他不敢得罪刘有才。

  不过,在庭审中,刘有才的辩护律师认为:刘有才与李忠之间关于购房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受贿;李忠是因自己购房才支付房款1192万元的,后来刘有才履行房屋转让协议多次付款给李忠;刘有才未利用手中权力要求或强求李忠为其支付房款,未向李忠提供过任何权力帮助和谋取过利益。

  沁源县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李忠的襄垣金星煤业公司向襄垣县公安局申请购买爆炸物品,该局审批56次,其中局长刘有才审批8次。

  2010年6月至11月,刘有才安排工作人员对襄垣金星煤业公司的基建矿井检查多次,期间停止对该煤矿供应火工品十多天。那段时间,刘有才在北京看中那套商品房的第二笔房款380多万元,李忠尚未支付。

  襄垣县公安局当年分管民爆工作的副局长李某的证言称,刘有才曾安排他带民警去李忠矿井检查两次,未发现违规行为。他汇报检查结果后刘有才很生气,后来要求李忠的基建矿井得修建民爆物品储存库。

  李忠向调查人员表示,当时他准备花800万元修建新的炸药库,“考虑到接下来还不知道怎么整我,不如把剩余的房款付了。”于是,当年11月底,他通过转账支付了第二笔房款383.766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有才作为公安局长,其法定职权对李忠的企业有特定管理职责,他与李忠之间存在职务和业务上的制约与被制约、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差别,而他利用权力影响力让李忠为其支付房款,实际上就是对财物的索取或接受,是受贿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刘有才在哪个环节完成了受贿过程?法院认为,刘有才从去北京购房到催促李忠支付房款,再到将房屋过户到其女婿名下,完成了从犯罪动机产生到犯罪既遂的全过程。当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其女婿时,刘有才取得了对房屋的实际支配权,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

  2018年5月7日,沁源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有才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其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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