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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同房被拒,一男子把妻子殴打致伤
时间:2018-03-02 11:17 来源: 南方网 点击:

夫妻相处之道本应是互相理解和尊重,但香洲一男子竟因要求妻子同房被拒,将妻子殴打致伤。日前,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理了该起家暴案件。

据介绍,当事人阿梅(化名)和阿华(化名)均为80后,婚后育有两名子女。阿梅向香洲法院提起申请称,因自己身体不舒服,未能满足阿华提出进行夫妻生活的要求,阿华对自己实施了家暴。

案发2017年7月17日凌晨1时左右,阿梅从住所洗手间冲凉出来,阿华突然将阿梅拉到房间意图强行发生关系,阿梅反抗后遭到阿华殴打,导致阿梅身体多处受伤,最终还是被其得逞。事后,阿梅前往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为阿梅做了笔录并安排验伤。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阿梅请求法院禁止阿华对自己及亲属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阿华对自己实施性暴力。

香洲法院经审查认为,阿梅描述了阿华多次对其实施殴打、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情节清晰,符合逻辑,且提供了受伤照片、派出所报警回执(2017年7月17日)等证据佐证,足以证明其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阿梅的第1项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予以准许。对于阿梅的第2项申请,由于该项申请所禁止的行为,其行为人一般通过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实施,在法院已支持申请人第1项申请的情况下,对第2项申请已经没有专项禁止的必要。因此,法院最终裁定:禁止阿华对阿梅及阿梅父亲、阿梅母亲、阿梅长女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

链接——

法律常识知多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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