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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为逃责任打吊针删视频…
时间:2018-01-11 09:12 来源: FM93浙江交通之声 点击:

 去年3月24日

温州瑞安市区上望街道发生一起

十多辆车连环撞事故

造成8人受伤

肇事者弃车逃离

现场留下了

一辆浙C牌照的黑色受损宝马
案发10多个小时后,肇事者张某终于投案。他当晚是否酒后驾驶?事故发生后为何弃车逃离?
1月9日,瑞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被控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随着近5个小时的庭审,该起事故的前因后果也逐渐浮出水面
驶出莘阳大酒店的停车场,在附近的天盈网吧门前刮倒停放路边的一辆白色二轮电动车

检方

指控

酒后头晕驾车回家

一路连环撞

张某今年47岁,瑞安人,经商。

 

据检察机关指控,去年3月24日晚,张某和朋友在瑞安市上望街道莘阳大酒店内喝了4、5罐500ml装青岛啤酒,因为血压和血糖升高,他感到头晕提早离席,准备开车回家。

当晚8时47分许,张某驾驶他的黑色宝马轿车出了莘阳大酒店的停车场。根据监控显示,张某行驶至附近的一网吧门前,刮倒了一辆白色二轮电动车,他没有停车继续行驶。

之后,张某又驾车途经莘阳大道、河滨路、罗阳大道,在行驶至万松东路妇幼保健院前路段时,他的车头又碰撞到了中央护栏,仍未停车继续行驶,并左转驶入了安阳路。


张某驾驶宝马快速通过安阳路-湖滨花苑路口

在安阳路国际大酒店停车场前面路段,张某的车又碰撞了一辆尼桑轿车。这次,他也没有停车,并高速行驶离开。

随后,张某在安阳路—湖滨花苑路口(安阳路和塘河北路交叉路口)碰撞正在等待绿灯的一辆丰田轿车,紧接着快速通过该红绿灯路口,又撞上了路上骑着二轮电动车的两名外卖员。外卖员连同电动车碰撞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雪佛兰轿车,雪佛兰轿车又碰撞了停放路边的一辆福克斯轿车和一辆炫威轿车。

然而张某仍没有停车又继续高速行驶,在新华书店前面碰撞了一辆马自达轿车。这辆马自达轿车当场从右车道被甩至左车道,撞上了一辆人力客运三轮车、一辆出租车和一辆荣威轿车,接着又导致前方5辆轿车接连发生碰撞,甚至撞倒了路上步行的一对父女。肇事后,张某弃车逃离现场。

张某的宝马轿车车头撞碎,车里的两个气囊全部弹出。这起总共十来分钟的连环撞事故共造成8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13辆轿车、2辆二轮电动车和1辆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同程度受损。


掩盖

事实

两次挂盐水解酒

删除酒店视频

庭审现场,公诉人提交证据称,张某逃离现场后,先后在安阳街道塘河北路一诊所、一朋友家中通过挂盐水来解酒,当晚在朋友家睡了一夜。张某当庭称,他是因为自己“人不舒服”才挂的盐水。

25日上午,张某叫了十来个朋友一起商量,并找人删除了他在莘阳大酒店的监控视频,试图掩盖自己喝酒的事实。当天中午12时,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投案后,为什么前四次公安笔录没有承认喝酒,还去删了监控视频?”公诉人讯问张某。

张某说,当时担心这件事情影响太大,“一起喝酒有几个女的,怕影响别人的家庭。”

据起诉书内容,经鉴定,张某驾驶的黑色宝马轿车转向系统各机件均未发现机械故障及安全隐患,制动系统检验各机件均未发现异常,照明信号系统以及刮水器工作电路因事故损坏而无法测试。

经鉴定,人力客运三轮车车主侯某、行人李甲、马自达轿车车主潘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一级;外卖员吴某、高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行人李乙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上述13辆轿车、2辆二轮电动车和一部苹果手机的损毁价值共计14万余元。

案发后,张某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经济损失等共36万余元。

庭审

对话

为什么弃车逃离?

“我看到有人满脸是血就慌起来了”

张某酒后为什么开车?他知不知道途中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为何弃车逃离?庭审上,公诉人与张某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对话。
公诉人:“你当天因为头晕不舒服才提早离席,为什么还要自己开车?”

张某:“当时叫了代驾,当天正好下大雨,等了几分钟代驾没过来,可能存在侥幸的心理了,觉得没什么事,自己酒也没喝多。”

公诉人:“当晚的视线怎么样?安阳路上行车状况怎么样?”

张某:“下大雨,视线不好,车子蛮多的。”

公诉人:“你知道该路段(安阳路-湖滨花苑路口)限速多少吗?”

张某:“四十码。”证据显示,当时张某行驶通过该路口的速度介于100—107km/h之间。

公诉人:“路上发生多次碰撞后,你有没有停车查看的?”

张某:“有,在(万松东路)妇幼保健院前路段撞到护栏,我看了下,护栏没事,车也没事,我就继续开。”但公诉人称,监控显示张某并未停车查看,直接开。

公诉人:“在国际大酒店停车场前路段撞到尼桑轿车,你为什么没有停车?”

张某:“我撞了这辆车后,想慢下来,看到车上下来三四个人来骂,我就慌起来了,就把油门错当刹车,不知怎么……。”但公诉人现场提交的证据表示,尼桑轿车车主林某称发生碰撞后,张某没有刹车直接开走,车里只坐了她和儿子没有其他人。

公诉人:“最后一次碰撞后,你把宝马轿车留在现场,自己直接逃离了现场对吗?”

张某:“我在现场呆了10来分钟,下了车看一下,站在那里看到有人满脸是血,我(以为是被撞死了)就慌起来了。”现场监控显示,过了一两分钟就离开现场。

庭审

焦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被告人张某酒后在城市主干道高速行驶,并造成多次撞击后,仍继续行驶,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置于高度危险之中,且肇事后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及报警,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方面,张某在不同路段发生的4次撞击,造成了8人不同程度受伤和13辆轿车、1辆三轮车、2辆二轮车受损的严重后果,这些都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走的路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危害了公共安全。建议量刑10年以上。

辩护人则提出,张某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的前3次撞击,除了酒后驾车这项,其他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最后一次撞击,也是因为慌张,情急之下将油门当做刹车才造成连环撞击,是技术问题,与张某的主观状态没有关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只有醉酒驾车导致重大伤亡的,才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张某存在醉驾的情形。另外,张某连交通肇事罪都构不上,交通肇事罪量刑在3年左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在10年左右,认定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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