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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跳楼自杀前夫火化遗体被告上法庭
时间:2017-11-07 08:47 来源: CCTV今日说法 点击:

阿芳这些看似无理的行为

都是她内心遭受的极度煎熬的外化

而这一切外人几乎都毫不知情


甜蜜之后的悲怆

一场如同小说般的爱情,最终却画上了悲剧的句号。

故事的女主角阿芳是一位身材高挑、长相秀气的广西姑娘,从小到大一直都有很多男孩子喜欢和追求。高中毕业后,她去到桂林一所大学学习旅游专业。在一次开学接新生的活动中,她邂逅了学医的阿志,之后便迅速坠入爱河。当时,两个人都是对方的初恋,爱情初体验让他们沉浸在每日的甜蜜中。但是因为阿志家境普通,阿芳的母亲一心希望女儿飞上枝头,坚决不同意女儿嫁给阿志。在两个人的不懈坚持之下,2005年1月6日,阿芳和阿志最后还是喜结连理,成为了伴侣。

 

结婚后,阿芳放弃了自己在南宁的导游工作,跟随阿志回到了田东县城。婚后三年里,他们拥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虽然曾经受到家里人的反对,但是婚后大家都觉得阿芳的婚姻很幸福,丈夫是一名事业有成的医生,孩子健康活泼,家里经济条件也很不错,虽然偶尔会有一些不悦,但是夫妻吵架很正常,没有人放在心上。

然而,一切都来的猝不及防。
2012年1月16日,年仅32岁的阿芳坠楼身亡。那天正是农历里的小年,春节即将临近,到处都是日渐浓郁的节日气氛,这一噩耗让全家人都陷入了深深地悲恸之中。

逝者的日记

阿芳死后,家里人整理了阿芳的遗物,他们意外地发现原来阿芳生前内心已经备受折磨,这一切她都记录在生前的一本日记里。

 

 

 

阿芳的母亲说,在女儿去世后,她看了女儿的日记才明白,原来女儿在死前心灵一直备受煎熬,一是因为自己生不出儿子,内心遭遇了很大的压力,二是因为丈夫阿志在外面,可能有了外遇。

 

在阿芳的日记里可以看出,阿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反反复复挣扎在阿志有外遇以及阿志有可能会找其他人生个男孩这样的痛苦情绪里,她在日记里列举了四种自杀的方式,包括跳楼。正是这本日记,让阿芳的娘家人对阿芳的死亡有了新的认知。

后知后觉的抑郁症

对于阿芳的这本日记里诉说的种种,丈夫阿志否认了,他说结婚后因为忙于工作,他和阿芳的感情确实渐渐不如谈恋爱时那么浓烈了,但是有外遇的说法只是捕风捉影,作为一名医生,他经常要做手术,下班时间常常不固定,阿芳一直对此疑神疑鬼,看他的手机,有时候还跟踪他,这让他也非常痛苦。

对于阿芳在日记里提及的,他和家人重男轻女这样的说法,阿志也坚决否认了。阿志说,想要生一个男孩其实是阿芳自己对自己的期待,他从未有过施压。相反,阿志觉得,婚后自己的工作一直顺风顺水,而阿芳却换了好多工作,都没有在事业上有所突破,到后面几乎赋闲在家,再加上婚后感情的冷淡,阿芳对自己的价值产生了很大的怀疑,无论是生男孩还是有外遇,这都是阿芳自己给自己制造的压力和幻觉。阿志回忆起来才发觉,阿芳在去世前一年多的时候,可能就已经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她常常对阿志说一些非常悲观的话,阿志当时只是觉得阿芳是想用这种方式来控制他,并不知道病情已经如此严重。2011年5月20日,在阿芳的主动要求下,两人协议离婚。但阿志说离婚后两人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依然照旧在一起生活,连阿芳的娘家人也不知道她已经离婚了。

 

2012年1月15日,在阿芳去世前一晚,阿志和阿芳吵了架。因为临近新年,朋友送了阿志一些礼物,可是阿芳怀疑阿志把礼物送给了情人,两人大吵一架后,阿志就去了朋友家。晚上他打电话给女儿的时候,女儿说,妈妈已经死了……

母亲的苦衷

阿芳的家人说,阿芳死后,阿志在没有经得阿芳家里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阿芳进行了火化。火化后,又私下将阿芳的骨灰安葬了。

 

2016年年底,阿芳的母亲将前女婿阿志告上了法庭,希望他返还自己已经去世的女儿的骨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这起案件的初审、二审,但是法院的调查取证结果出人意料。证据显示,原告对于女儿阿芳的火化和安葬事宜是知晓的,而且被告阿志出示的证据显示,在死者去世后,原告和被告阿志还有过经济往来,因此不可能不知道女儿已经下葬一事。

法院二审认为,行使骨灰安置权是基于与死者有亲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家人,现在上诉人(阿芳的母亲)与一审的第三人(死者女儿)都同属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行使安置权的死者的前丈夫作为其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对骨灰做出安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合各方证据,初审法院、二审法院最后均对原告要求返还骨灰并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后,阿芳的母亲承认,她打官司其实不是为了什么,而是女儿的死,她真的无法释怀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今天我们请来的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

马老师,现在这个案子已经判了,但实际上我们关注的肯定是案子背后的故事。我们看到了阿芳留的日记,这个日记里通篇记载的都是自己在婚姻关系当中非常痛苦的情绪,我想问问您,我们平时怎么样警惕婚姻关系中的这种不良的情绪和现象来防止它造成更大的恶果?

A1:其实婚姻关系是比较具有私密性的,这种私密性的特点,特别不容易被外界所观察到。所以就要求夫妻之间一定要履行好法律上规定的法定义务。试想一下,我们这个案子当中如果男方能够看到女方有心理问题出现的时候,他不是一味地躲避或者是答应女方去办理协议离婚的话,及时地带女方去看医生,女方自杀这个后果是可以避免的。我们看到这个母亲打官司,她要求的是女儿骨灰的安置权,但实际上她也承认了,她说她打官司其实不是为了这个,她是对女儿的死无法释怀。就打官司来讲呢,夫妻之间应该是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这是一个法定义务。在外国法上它把扶养义务还拓展到夫妻之间有相互协力、相互救助、相互支持的义务。中国法虽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的相互协力、救助义务,但是中国法上规定的相互扶养义务就应该包含着夫妻关系本来应该有的一些义务,也就是互相地支持,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甚至还应该包括精神上的支持,心理上的支持和抚慰。其实遇到这样的案子,她的家人如果要起诉的话,可以依据夫妻扶养义务不履行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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