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6岁的罗某2006年时在路过一个村庄时,将正在地里玩耍的未成年幼女强奸,随后,一逃就是十年。
2015年9月6日,罗某因犯盗窃罪被横山法院判处管制一年,期间,2016年3月28日又犯盗窃罪被子洲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管制十个月零四天,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刑期至2016年11月11日。2016年9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子洲县公安局从榆林监狱提出羁押至子洲县看守所服刑,2016年11月12日被子洲法院决定逮捕,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2006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罗某在电巿镇喝完啤酒后回家,途中路过该镇某村时看见被害人小花(化名)独自一人在摘苹果。由于一直未婚又酒后冲动,顿时产生欲望,发现苹果地周围无人后,就对小花进行言语威胁,小花因害怕不敢反抗,罗某就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20多分钟后,罗某突然听见有人说话,立即逃离现场。
2006年7月18日,子洲县公安局接到小花的父亲报案称:女儿在自家果园地里摘果子时被一陌生男人强奸,子洲县公安局经审查,于2006年7月18日决定对立案侦查。
2006年7月17日13时至16时,子洲县公安局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提取1根毛发和2摊可疑血迹。2016年8月9日,鉴定显示,现场提取的毛发正是罗某的。小花被侵害时未满12岁,属于幼女。
罗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罗某供述其在奸淫被害人时就已经知道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并且当时实际情况是被害人还不满十二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罗某犯盗窃罪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管制十个月零四天,罚金3000元。在服刑期间发现其又犯强奸罪,依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罗某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其虽当庭认罪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管制十个月零四天、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管制十个月零四天、罚金人民币3000元。
点评:明知的内容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属于特定对象,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成立奸淫幼女的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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